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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入户介绍信

介绍信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关于西安入户介绍信范例

关于西安入户介绍信范例

篇一:考户口介绍信 文档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

  兹有我单位王健同志前往您处联系办理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两基”,需考取辖区派出所户口相关事宜,请予以接洽助为荷。

  此致

  敬礼

  库尔勒市第十七中学

篇二:入户介绍信

  龙岗派出所:

  兹有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王岗社区居民 、 夫妇,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女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第_____孩,取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特介绍前来办理入户手续。

  致 礼

  (章)

  ____年__月__日

篇三:西安市公安局户籍办理指南

  西安市公安局户籍办理指南

一、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所生婴儿,凭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2、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所生婴儿,凭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3、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超生或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与外省、市妇女结婚, 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包括(超生),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所在地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而与外地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生母能找到的,应在司法机构办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以及确定了子女扶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

  6、本市区、县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持国外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及婴儿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办理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二)市区内非农业户口的迁入或迁出

  1、迁入:

  (1)凭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2张黑白大头照片办理,(常住非农业户口也可落入旁系亲属),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迁入人员新立户的,必须是各级民政部门批准制定了街巷门牌号,且已入住的,凭住房证(未领住房证的凭购房发票、合同协议或单位分房手续)在派出所户籍室,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也可立户;

  2、迁出:

  (1)凭迁出人员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及身份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入学、招工、招干人员,凭入学通知书或招工、招干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大、中专学生分配凭派遣证办理迁出手续)

  (四)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1、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所需材料:

  (1)省、市计委招生计划;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新生落户登记册;

  (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6)《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大中专院校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委培生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所需材料:

  (1)省、市计委招生计划;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新生落户登记册;

  (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6)《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

  1、统招学生、自费委培学生毕业分配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1)毕业分配到省级以上单位的(含省级单位),所需材料:

  a、省教委或省人事厅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

  b、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c、户口迁移证;

  d、《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毕业分配到市级以下单位的(含市级单位),所需材料:

  a、《西安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或市教委分配介绍信;

  b、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c、户口迁移证;

  d、《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凡外地生源因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现在因毕业分配到我市工作,要求落户的,应持学校当年录取通知以及分配手续,由分、县局审批并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3、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参加统一分配,要求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落户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到迁出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市内迁移办理迁出手续,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迁入地派出所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

  (3)学校出具的未参加分配工作的证明;

  (4)迁入地户口簿;

  (5)户口迁移证。

  4、入学前系本市区县农村户口的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没有落实就业单位,且在市内无住房和落户条件,要求回农村家中落农业户口的,根据(市人发[2004]4号)文件规定,本个人提出申请,凭区、县人事局开具的未就业证明、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5、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已经将户口迁往西部地区单位工作而持证未落、要求返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的,可凭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改迁手续后,在本市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6、20XX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以外生源的大学生,已分配到西部地区单位工作的,户口已从学校迁出,不能返回原学校落户;若户口未迁出,可根据本人意愿,暂时保留学校集体户口二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户口及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六)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条件和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

  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由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七)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根据《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规定: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注: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或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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