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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有关学习教育心得体会模板6篇

  当我们受到启发,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时,可用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使我们今后少走弯路。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

  在教育改革的今天,很多人包括我自己感到茫然不知所措,觉得很多事情需要做,可是无从下手,最终导致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即使做了也是隔靴搔痒。问题的关键是缺乏理论的指导和名家的引领。

  这次学习中各位专家、名校长的报告从不同方面和角度或者给出了理论上的指导或者结合实际总结了自己在该领域的实践过程及策略,所有这些都给听者耳目一新的感觉。

  聆听他们的报告,使我从心底里一次次被折服,惊叹于他们精湛的教育理论,惊奇于他们眼界的开阔,惊讶于他们对问题的透彻剖析,更敬佩他们科学的求是态度。他们不但是教育理论的研究者,还是教育创新的实践者,更是研究成果的推广者。

  远程培训已经结束,回顾这些天多来的学习经历,感慨颇多、受益匪浅。从开始的只觉激动、不知所措到现在教学中问题的豁然开朗、操作熟练;从初上网时的被动性学习到现在迫不及待地搜索资源、领略专家、各位老师授课、指导的风采这一切让我的学识收获灿烂无比,使我的业务素质与日俱增。从事学习的每一个日子里,细听那一个个生动的教学课例,让我们更加贴近了课堂;品析专家教育理论,使我们直面自己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找到了解决的方法。专家们精辟独到的分析又使我们知道了教学中应该注意什么,大胆抛弃什么;与科任老师及学员的交流使我柳暗花明、视野开阔。

  我十分珍惜这一难得的机会,一有时间便进入到这一网络平台中来,在这里自由浏览、评论他人文章,发表自己的观点,了解到教学中最前沿的知识,充分理解了新课改理念。我深感这一平台加强教师与学习者的沟通和联络,为教师们进一步学习和发展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令人耳目一新的崭新学习环境,这对每位参训教师的教学能力进一步提升起到了前所未有的作用。

  学然后知不足。通过这次学习,我深深地感到了自己对本职工作的责任的认识不够,教育教学理论不足,工作经验缺乏。作为校长,我们与专家教授无从比起,从他们的身上我进一步认识到在环境改变人的同时学习更能塑造人,我们无法改变环境只有选择学习,学习意味着进步,学习是一个人特别是教育者永恒的追求,放弃学习、放松学习必将落后于时代。实践性学习更能使人大彻大悟,走出去看一看会让人为外面的精彩而感动,会让人为自己的满足而羞愧,会让人豪情满怀昂扬奋进。

  经验+反思=成长的确,教师专业成长(精神成长)的新陈代谢就要不断地反思,而反思需要不断地与他人交流。当今网络教研顺应了当代教师的这一需求,它给我们提供了对话平台,大家一起共享教育资讯,在专业引领下平等民主交流,促成了教师团队合作。

  本次学习过程中,每个人给我的印象都是那样的合作,快乐,充满激情,无比自信,谈到自己的团队,那是相当的骄傲。快乐学习,快乐工作不仅仅是喊在口号上,而是体现在每个人的笑脸上,言谈中,举止上,真的很为他们骄傲,好生羡慕。梦想与激情说的是自我,成就和分享则更多的在彼此相处方面思考。

  我在想,我们大家走到一起,到底为了什么?我以为就是一个成就:自我成就、彼此成就,成就自己,成就他人,成就学生,成就学校,成就事业每个人都扮演好自己在这个团队但中的角色,承担责任,挑战自我,坚持不断行走在自己能力极限的边沿,学会与团队中的每个人友好合作,才能共同打造坚固的战斗堡垒,那时,什么对我们来说都应该是无坚不摧的。分享意味彼此敞开、彼此了解、彼此接纳,也意味彼此奉献。在奉献中,分享彼此的荣誉和欢乐,分享彼此的困难和痛苦,分享信息和成就。我想,一个团队有了这样的状态,有了这样的人,学校的发展应该水到渠成。

  远程培训,点燃了我们教育理想的火把,催我们前行,激励我们在教育这篇沃土生根发芽。远程培训给我们的教育教学生活带来勃勃生机。远程培训给我们提供了这一契机,让我们从此不再迷茫。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

  纪律教育学习活动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通过许许多多的典型的案件说明,党员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名利,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收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因此,党员干部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要时刻不忘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牢记党员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

  始总之,通过本次学习,让我深深的认识到应该从四个方面不断提高自己。

  第一、提高政治素质,不断坚定理想信念,要做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不断加强党性修养,面对复杂的环境,时刻以党员标准对照自己,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增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第二、提高思想素质,加强学习,通过学习筑牢思想防线,提升人格修养,要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第三、提高作风素质,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始终成为人民的公仆,要始终坚持初速求是的工作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养成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第四、提高廉政意识,进一步严于律己,勿于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自重,自律,自醒,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践行"严纪律、正作。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3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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