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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宣传的黑板报(2)

板报大全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别将收条写成借条

  【案例】2005年10月,甲公司为建造厂房与个体工匠乙签订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乙组织民工建造,甲公司支付工钱。

  2005年11月,乙以缺工人生活费为由向甲公司要钱,甲公司付给其5000元,乙当时为甲公司写了借条,载明借到甲公司现金5000元。2006年1月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与乙进行了结算,在扣除了乙支取的各项款项(含乙于2005年11月支取的这5000元生活费)后,确认甲公司尚欠乙工钱1.5万元,甲公司当时为乙打了欠条。后由于甲公司拒付欠款,乙将甲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1.5万元。甲公司辩称,2005年11月乙借甲公司的5000元应予抵销,主张只应还乙1万元。对此,乙认为2005年11月份的这张5000元的借条,实际上是甲公司预付给乙方的工人生活费,该款的时间由于在结算之前,在2006年1月双方结算时已经扣除了,但乙未能提供这5000元已扣除的证据。

  最后,法院以借款与欠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认为这5000元在结算时没有被扣除,从而在认定这5000元可以抵销的情况下,判令甲公司偿还乙工钱1万元。

  【评析】借条和收条表明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借条是借了他人财物时写给对方的凭证,表明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而收条则是在收到了他人交来的财物时为他人书写的凭证,反映物资的流通关系。

  本案中,甲公司在2005年11月付给乙的5000元现金,实际上是预付的工钱,乙在收到这笔钱时本应当写张收条,却写成了借条。同时,在2006年1月双方进行结算时,按习惯做法,这5000元也应当扣除,但问题是乙提供不出这方面的证据。尽管这笔钱发生在结算之前,但由于乙借甲公司这5000元与甲公司欠乙工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因为时间有先后而相互包含。因此,从法律上讲,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只能视为这5000元没有被扣除。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在收到他人预付给自己的工资时一定要写收条,而不能写成借条。若写成借条,在随后结算时,一定要索回自己写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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