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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刑事申诉状(4)

诗经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整个案情事实是:被害人在两个殴打现场被加害;

  从尸检鉴定书得出:被害人被殴打形成的全部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约24%,其损伤程度还未达重伤;

  从相互印证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与证据组合证实:第一殴打现场(出租房)有本地人用“一辆白色的联防队用于巡逻的摩托车的左后侧卡着一根73cm、直径约4.5cm、带有雕制手柄的木棍”殴打被害人,形成了被害人“右肩胛部见有中空性条形皮下出血两处,大小为11×4cm、12×4.1cm,中空宽为3.8cm”这一个是被害人体表最严重的挫伤(讯问笔录P111);

  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办公室)没有启用这根卡在巡逻摩托车左后侧的木棍,而是用“在沙发上放置一根长55cm、直径3.5cm的木棍,一木桌上放置两根长为47cm的橡胶警棍”;加上前述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多种可能性,这些证据组合可以推断:第二殴打现场对被害人的加害行为可能是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因素。

  再者,在第二殴打现场有6~8人殴打被害人长达一个多小时,多人打得很凶,有的殴打20多下、30多下,或者拳打脚踢乱打,有的从开始到结束参与全过程(裁定书P4,判决书P6,讯问笔录P133-4.139.142.111,114);

  而申诉人郑XX的大部分时间主要是:在被盗出租房等待失主、到超威鞋厂去请老板通知失主、寻找小偷的作案工具等等;他在殴打现场的时间短,同时他还两次借喝茶有意避开殴打小偷;只是到了最后,为了“合群”,才随意拿起那根短木棍象征性的殴打被害人腿、背二三下。与其他加害人相比,再结合行为人在本案中的前后善意行为综合考查,可以看出,这种被动的、象征性的打二三下,打击力度是不会重的。(讯问笔录P133.139.123,书面回答P4)

  以上这些证据和证据组合证明:郑XX殴打被害人腿、背的二三下的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因素之次要因素,郑XX的轻微打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四)被害人离开巡逻队到死亡,这个重要时段的案情完全不清楚

  1、死亡地点为什么“移位”,没有查清。

  (1)小偷汪清明证言:我们出了巡逻队办公室,就雇一辆两轮摩托车往洋棣方向开去,大约开了约六、七百米远的距离,方XX说他肚子很痛,受不了,我就扶他下来躺在路边,我就坐车去叫其父来…叫他坐我坐过来的这辆摩托车去找他儿子…(审讯笔录P045);

  (2)方XX(死者之父)证言:……至凌晨3时多,汪XX自己一人过来找我……说我儿子方XX在横坂村的路上,很危险……我就自己一个人走路到横坂,……看见我儿子方XX躺在一台球桌上,上前去叫他,他人已经死了,后来我就报案了。”(询问笔录P039,)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被害人方XX尸体现场位于陈埭镇洋埭村万泰盛公司对面家家乐便利超市前,尸体仰卧于店前一台球桌上、尸体头下的台球桌上有血迹、台球桌下有一双黑色皮鞋等现场情况;”

  死者为什么不是死在另一小偷说的“躺在路边”,而是移位到台球桌上?从“躺在路边”到“家家乐便利超市”前的台球桌上到底有多远?被害人是怎么“移过去”的?

  2、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排除合理的怀疑

  对于被害人离开巡逻队之后至方父报案这一段时间(约3个小时),都发生过哪些情况,“两书”没有任何合法证据来排除下述三种合理的怀疑:

  ①小偷汪XX没有讲实话。为什么被拘留释放后就没了踪影,他完全可以等待索取身体挨打的赔偿;(中院判决书P9:“工作说明证实汪XX在治安拘留结束后便离开,经多次寻找未能找到,故未能对其作出伤情鉴定。)

  ②三个人坐一辆摩托车发生了事故;

  ③方XX继续“自残”。他说“肚子很痛”是借口,等汪XX和摩托车驾驶员离开后,他从容的从“躺在路边”移到“家家乐便利超市”前的台球桌上,然后把鞋脱下放在地上,再爬上台球桌、仰卧在台球桌上“自残”死亡。这些问题都没有查明。

  刑事案件的推理是具有唯一排他性的。上述证据和证据组合说明:被害人被释放后,在回家的途中可能遭受其他加害行为而导致死亡,但“两书”没有任何的相关证据,排除因其它加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

  3、没有任何证据排除死者自身是否存在内存性疾病

  本案卷宗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死者可能自身存在内存性疾病:

  黄XX在不同时间的两次交待,都说到小偷方XX的异常状态:“因在出租房有被人打,带到队部脸色青青的,有点白。他(指方XX)说‘他生病了’,我们不信。”(审讯记P112.116);此证言可推定两种可能:

  ①死者可能真有内存疾病?因为以常识分析,人体一般必须有主动脉大量出血才会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本案卷宗没有被害人的人体主动脉出血的证据;

  ②被害人在第一殴打现场已经被群众“怒打”成致命重伤。然而尸检未进行五脏六腑解剖,没有排除死者身上是否有内存性疾病?是否由外伤引发内存性疾病暴发而死亡。若此,外伤则是死亡之诱因,内存性疾病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本案“尸检鉴定书”支持了推断此种可能性:因为方XX的损伤主要表现是体表较大面积的挫伤,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约24%,其损伤程度还未达重伤,因此就没有证据可以排除“内在疾病是死亡直接原因”的可能性。

  这又一次表明,“两书”没有证据或证据组合来证明被害人方XX不存在其它任何导致其死亡的因素。  相关阅读:

  申诉状制作

  一、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写明标题;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包括申诉人因什么案件对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2.正文。

  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叙述事实与理由;写明提起申请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写明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名称,申诉人的签名及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或裁定)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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