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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故意伤害(2)

诗经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七、温某豪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温某豪、周某斌、李某三人在案发后逃跑时,多次商量将责任推给刘某龙,如果刘某龙真的是案件的组织策划的主犯,三人何必多次商量将责任推给刘某龙,而温某豪、周某斌被抓获后,多次翻供,在看守所两个人多次串供,拒不认罪,态度很恶劣。这些都有证人证实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本案从头到尾都是温某豪在组织、策划的,既由其出钱实施犯罪、又由其指挥其余被告人殴打受害人等。由此足以认定温某豪、周某斌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综上所述,本案组织、主导人自始至终都是温某豪,而且本案的纠纷也是由其引起的,决定找人来教训崔某成也是其牵头商议的,由温某豪出钱,刘某龙才找人帮忙的。刘某龙在被抓以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温某豪、周某斌在被抓以后10月份前的口供与犯罪事实相符,10月份后就翻供否认参与犯罪(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曾指出这一点)在开庭审理时也不认罪。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明显有不当之处。本案的主要组织、策划人是温某豪,刘某龙只是本案的从犯,但判决却是刘某龙为无期徒刑,而温某豪却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两个人的刑期悬殊如此之大,可以看出本案的判决是很不公平,很不公正的。

  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这位曾做过英国皇家大法官的思想家曾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申诉人认为:刘某龙犯了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判决应该公平、公正,如此才能让被告人认罪伏法,让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对此案重新审理,秉公判决刘某龙为本案的从犯,并从轻发落。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理律师:

  xxx9年9月22日

  附:申诉状副本1份;

  刑事申诉状(故意伤害)2

  申诉人:郑xxx,男,汉族,小学文化,xxxx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九龙岭镇财神村9组8号,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8,电话:0xxxxxxxxxxx。

  申诉人不服邵阳市中级法院(xxx6)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继续申诉,直到得到公道为止。

  申诉请求:

  1、撤销(xxx6)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

  2、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第一、邵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避重就虚。理由如下:

  总观本案,关键直接证据就是两个证人说他看到了申诉人打了“受害人”,但是这两位证人在公安机关问话、律师调查取证、法庭审理发问的时候做出了不同的说法。在法庭上,对律师的发问闪烁其词,回避律师的正面问题,关键地方有做假证的嫌疑,最后被法官问他们不一致的地方以什么为准,两个证人都说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为准。现就这两个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阐述理由;

  (一)关键证人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理由如下:

  1、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两证人对同一主要事实的叙述不一致,和其他证人证言和“受害人”自己的称述也不一致。

  A、证人张三(又名郑**)的证言:

  xxx0年12月1日的自述材料:打的方式:一掌一脚;打的次数:一掌,一脚,二次; 拖得的方式:倒拉往后托;证人承认该材料为他所写。xxx1年4月2日的证言:打的方式:一拳,脚是直接踏“被害人胸口”;打的次数:一拳,脚踏了几脚记不清了;打的位置:胸口;倒地的方式:仰面倒地;拖得的方式:拿起双脚往后托;距离案发地距离:4.5米;对案发地地形的称述:凹凸不平,没有石板;对于“被害人”是否倒在石板上:称不是倒在石板上;对申诉人“被害人”另外一个当事人位置的称述:“被害人”站在两人中间,用两只手分别挡着他们两个人;对“被害人”致伤原因:认为是申诉人打的;

  法庭发问的证言:辩护人多次问还有其它行为吗?都没有说申诉人用脚踩踏“被害人”胸口。

  B、证人李四的证言:

  xxx0年12月4日的自述材料:打的方式:一掌一脚;打的次数:一掌,一脚,二次; 拖得的方式:倒拉往后托;双方脱离的方式:为证人扯开。xxx1年4月2日的证言:打的方式:拳打,脚是直接踏“被害人身上”;打的次数:二拳,踏了两脚,四次;打的位置:身体侧面;倒地的方式:侧面倒地,一只手被身体压着,一只手撑着地面;拖得的方式:拿起双脚往后托;距离案发地距离:面前;对案发地地形的称述:小斜坡,地平算可以,没有石头;对“被害人”致伤原因:认为是申诉人打的;

  两个证人在公安机关、律师、开庭审理的时候证言不一,同一个证人在主要事实前后说法不一致,两个证人之间对同一主要事实的叙述也不一样的啊。打的方式,打的次数,倒地的姿势,案发地形的叙述,拖脚的方式是拖一只脚,还是两只脚都不一致。“受害人”自己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说的也完全不一样,“受害人”的第一次陈述说是拳头打在左胸口,第二次陈述为拳头打在左腋窝下面一点;次数为第一是一拳,第二次是多拳;倒地姿势为仰面倒地;用脚在胸口踏了多脚。但是相同的地方是都认为伤是申诉人打的,带着主观臆断的证言怎么让人相信。

  2、两个证人都有作假证的地方。

  (1)、证人自己提供的“自述材料”和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不一致;

  (2)、律师发问的时候,两个证人对双方见面的地点、见面时间、见面打没打招呼,说法完全不一样。证人郑佰满说是夜晚九点见的面,见面地点是在院子里,见面时李四主动和他打招呼。证人李四说的是见面时间是下午四点,回家时候就见面了,见面的地点是在他打牌的房间里,他没有和证人郑佰满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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