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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诗经》中的婚姻法

诗经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诗经》内容丰富,反映了劳动与爱情、战争与徭役、压迫与反抗、风俗与婚姻、祭祖与宴会,甚至天象、地貌、动物、植物等方方面面,是周代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

  老祖宗教导云:“书读百遍,其义自见。”鄙人暑期无事,猛读《诗经》以消夏。发现这话说得真是有理,俺不但看见了其中的文学之义、史学之义,还看见了其中的法学之义。正经地讲,《诗经》是吾们得以观察两千多年前之婚姻家庭法的时空望远镜。

  就方法而言,用《诗经》来考察周代法律,在史料上是可信的。学术界认为,《诗经》是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也是儒家“五经”之一,相传为孔子所编订。现存诗三百零五篇,分为《风》、《雅》、《颂》三大类,大抵皆是周初至春秋中叶五百多年间的作品。按照“六经皆史”的说法,用以反映当时法律状况,应当是可靠的。依平常心论之,其虽名曰经书,但说白了就是将流传各地的民歌收集整理后,再加以汇编。这些看似土俗的东西,其实最能真实地再现当时的生活。

  从内容上看,《诗经》中的很多篇目,对周人之婚姻生活和相关法律,描绘甚详。兹以《卫风·氓》析之: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该篇共六段,此处为前两段)这第一段反映周代的婚姻大都是包办婚姻。

  婚姻之成立,必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原则。氓不找媒人去提亲,而像当代青年或西方王子一样,自己就求婚去也,哪怕他单腿下跪、山呼“爱拉吾油”,也不能得逞,因为这不符合当时的礼法。《齐风·南山》唱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云:“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此时的媒人非同寻常,乃国家公务员,官名“媒氏”,职“掌万民之判”,专门为未婚男女做媒。故《说文解字注》云:“媒者,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可见,只有父母认可、媒氏说合的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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