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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拗相公”王安石操盘北宋公司变革(2)

王安石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正因如此,王安石被时人称之为“拗相公”。明末冯梦龙作品《警世通言》里也有“因他(王安石)性子执拗,佛菩萨也劝他不转,人皆呼为拗相公”的说法。

  如此“拗相公”被神宗相中,操盘公司组织变革大事,优点在于自信和执着,缺点则在于固执己见、难以容人。这其实是一个操盘手的大忌,也是公司隐忧。接下来,宋神宗很快就觉察出来,王安石既是来解决问题和麻烦的,同时也是问题和麻烦的制造者。很多高管因为他的到来纷纷求去,而王安石团队自身也矛盾重重,组织变革遭遇到绕不过去的瓶颈。

  公司变革触动利益集团,考验操盘手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开始推行新法。自熙宁三年至七年间,以王安石为首的公司组织变革者陆续推行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条约以及保甲法等一系列新法。

  我们且来看一下这些新法对公司组织来说究竟能起到什么作用。熙宁二年九月,青苗法颁布,规定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颁行后虽有一些利息产生,但相比于当时百分之二、三百的高利贷而言,青苗法可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于受到“兼并之家”的盘剥,朝廷也从中获得大量利息,是谓一举两得之举。这其实体现了王安石所提出的“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组织变革意图,当是善法无疑。

  熙宁三年(1070年)十月,免役法实施。此前,北宋的纳税户,都要依照他们户等的高低轮流到各州县去服差役(也叫职役)。免役法推行后,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另外凡农村的上三等户和城市的上五等户,即当时被公认为“兼并之家”的,都要在原有课税之外,再交纳一份免役钱或助役钱。免役法的实施,可以说既使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也对兼并之家形成一种打击;同时增加了宋公司的财政收入。

  同年,保甲法颁行,规定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保丁平时耕种,战时征召入伍。此举用以防止农民反抗,并节省军费。对公司组织来说,其重要意义在于它的稳定作用。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方田均税条约》出台。此前,北宋公司内部的潜规则是豪强兼并之家可以肆意兼并土地,并且享受免税免役的特权。对公司组织来说,这是个潜在的冲突因素和不稳定之源。《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和“均税”两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主持土地丈量活动,按土壤肥瘠程度定为五等,“均税”则以丈量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新法的颁行,既解决了豪强兼并之家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和人口的问题,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财政收入,是对宋公司利益的良性整合。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市易法颁行,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于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待市场缺货时再卖出去。对北宋公司而言,市易法调整了内部流通秩序,优化了贸易结构,既限制巨商富贾操纵垄断市场的企图,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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