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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是什么(3)

王安石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新法内容与实践的脱节

  王安石变法以失败而告终的命运,留给后人深深的思索。已故漆侠先生认为:“王安

  石变法失败,无疑是历史上一个进步力量的失败。”④王曾瑜则认为王安石“富国有术,强兵无方”,对其变法基本上持否定态度。笔者试从辨证的角度分析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及其实践效果,以对其变法失败的原因能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富国之法

  均输法(熙宁二年七月) 由总管东南六路财赋的发运使,以500万贯钱和300万石米作为籴本,根据“徙贵就贱,用近易远”⑤的原则,灵活筹办上供物品。均输法的基本做法,就是通过国营商业机构,对于全国商品实行强制性的收购、运销,并把原来不属于商品的封建贡赋也强令投入商品市场。即“在官府直接经营和控制之下,促进商品交换,一方面限制豪强兼并,一方面扶助中小商业和手工业的政策发展。”⑥这一措施只在东南六路推行,而且只限于对汴京的物资供应,后来主管均输法的薛向调任他职,均输法就停止实行了。

  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 各地方政府于每年正月和五月两次贷款、谷给农民,按户等高低规定借贷数目,借贷期限为半年,出息二分。当时民间利息很高,一年以五分为常,甚至有超过二倍到三倍的。此法旨在“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 多益寡而抑民豪夺”,实现“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防止借户逃亡,出现了“抑配”,“散裱”等办法,强迫领借。有的县未贷款也向农民索息。因为反对者众,王安石被迫废止青苗钱抑配,但因此授人以柄,反对派以此为借口,对其猛烈的攻击。

  市易法(熙宁五年三月) 首先在京师设市易务,掌管一百万贯周转金,“择通财之官以任其责,仍求良贾为之辅”,以达到所谓“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则市物不至于腾踊,而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与富民”②目的。除京师外,此法后推行到杭州、成都、广州等几十个重要城市。市易务作为垄断性官营商业机构,向商人发放贷款或者赊贷货物,“若半年纳,即出息一分,一年纳,即出息二分”,③过期不输息外,每月加罚钱百分之一”④易法的推行,在当时打击了大商人对市场的垄断,平抑了物价,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从长远来看,市易法在剥夺大商人垄断地位的同时建立了官府的垄断经营。在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桑弘羊等人实行盐铁官营,尚有打击奴隶主工商业的积极意义,而在封建时代后期的市易务,就只能阻碍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是不折不扣的倒行逆施。由于保守派的反对和变法派内部的分裂,此法最终不了了之。

  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十一月)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其工料由当地居民照户等高下分派。凡单靠民力不能胜任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此法的颁布,“体现了王安石‘以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和‘欲富天下资之天下’的思想原则,既是宋神宗主张发展生产扩大税收的措施,也是王安石一贯重视水利事业和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⑤然此法遭 到保守派的反对,但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八》记载:从熙宁三年到熙宁九年,各地兴修水利一万七百九十三处,受益的农田达三十六万多顷,官田近二千顷。农业发展,政府收入也有了增加。

  募役法(熙宁四年十月) 又称免役法,即把差役变成雇役。过去承担各种差役的民户不再服役,按户等高下出役钱,又称免役钱。过去不当差的官户、城郭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等也要出钱,称为助役钱。为了防备灾荒时役钱征收不足,平时多收二成,称为免役宽剩钱。此法使大量农民返回乡里参加生产,使强制性劳役松弛了;而大量的免役纳钱无疑会增加政府收入,原来享有特权的势官形势之家,如今也要交钱,对兼并势力是很大的抑制。但在实行中问题很多,如原规定免役宽剩钱多收二成,实际征收达四五成。政府每年征收的免役钱多达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贯,可见剥削之严重。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认为“盖熙宁之征免役钱也,非专为供乡户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府之需用,吏胥之廪给,皆出于此……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而复他做名色以役之也。”⑥库充盈而军事战斗力依然低下的原因由此可知。更严重的是“庸饯不除,差役依旧”。神宗曾认为:“已令出钱免役,保丁催税,失信民。”⑦可见此法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 清查全国土地划分为五等,以此均定税额高低。此法的目的在于解决当时社会赋税负担不均的问题,打击豪强地主的兼并隐瞒行为,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周良宵认为“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正是后期封建社会中,国家赋入在由主要从丁口转化为主要从土地为来源的过程中,政府在全国规模上要求整理田籍的第一次尝试。” ①由于实施中丈量工作整齐划一,缺乏灵活性,此法仅在华北平原和关中盆地的五路进行,以后便停顿下来。

  经济改革是王安石变法的重心,均输、市易、青苗等法是经济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农田水利法和方田均税法虽在实行中出现了许多弊端,但其进步性不容怀疑。均输、市易、青苗三法各有其进步和局限性。王安石的本意是好的,但由于实施中用人的不当和对地方行政体系缺乏有效的影响力,其经济改革逐渐走向变质。在变法之初,王安石以“理财”、“抑兼并”为变法在经济上的两大目标,但新法实施的结果则与初衷大不相同,特别是他的“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收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②主张在变法全面展开后一直在变性的发展。宋神宗希望短时期内国富兵强,不愿意通过长时间的发展生产来实现目标。在强大的财政压力之下,王安石不得不把新法的重点放在了“取天下之财”上,即增大对社会财富的分割方面。这使王安石的经济改革具有了“敛财”的特性,虽然这种特性是当时的王安石无法认识到的。另外,均输、市易、青苗三法在打击豪商大贾,抑制兼并的同时增加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力度,对货币的需求增加使北宋中期出现了严重的钱荒。官府的垄断性经营,钱荒危机的出现等都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强兵之术

  置将法(熙宁三年十二月) 针对更戍法造成的“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局面,规定禁军固定在一定辖区,由固定的将官,就地加以训练,“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卒,平居训厉搜择,无复出戍,外有事而后遣焉”。③此法颁布后,北宋军事力量有了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了辽、西夏的进攻。但由于军费被宋神宗“别项封桩”,以待抵御西夏,军队的装备和战斗力在和辽、西夏的战争 中仍处于劣势。

  保甲法(熙宁三年十二月) 把农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大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作保丁,选取地主中有“材勇”的人充当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同时规定在农闲时集合保丁,练习武艺;每一大保须于夜间轮派保丁值班巡查,以防止农民的反抗活动。另外还有保马法和在开封府设军器监等,在此不再一一罗列。

  军事的强弱是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置将法的进步作用无庸质疑,这在学界几乎成为共识。相比来说,保甲法受到的争议就比较多了。但如果考虑当时的历史条件,再仔细分析王安石的动机,我们就可能会赞叹王安石的先见之明。虽然保甲法有防范和镇压劳动人民的一面,但这是任何剥削阶级的国家机器都具有的职能。王安石实施此法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要用它作为通向民兵制即征兵制的桥梁,作为加强军事实力的一种途径借以改革北宋王朝“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的积弱局面。

  (三)教育和科举方面的改革

  在教育改革中,主要是在京师和州、县广泛兴建学校,在太学实行“三舍法”。王安石为“一道德”颁行《三经新义》,作为学校的统一教材。在科举改革方面,王安石为改变当时士人“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④的现状,废除明经、诸科,只以进士科取士;规定应举人不再考诗赋、帖经、墨义,而考经义和策、论,经义则以《三经新义》作为应试标准。

  王安石实行教育和科举改革的目的在于造就和选拔有用于天下国家的人才和用经术义理统一思想。有学者认为:“所谓一道德”就是要实行王学的思想专断,树立对王安石的信仰权威,乃是禁锢思想自由的反动措施。此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三经新义”的颁布是必要的。王安石要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他必须使一般民众明了自己的政治思想;欲使专制主义永远存在,他必须把全国人民变成专制主义的信徒。同时王安石提倡《三经新义》并未禁止其它新义。纵观中国科举制度的发展史,王安石的教育和科举改革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兴建学堂,实行“三舍法”,确立了“学”、“官”一体的教育任官体制,使更多的知识分子参与政治,为统治阶层输入了新的血液;第二、变诗赋取士为经术取士,有利于封建国家造就和选拔“通经致用”的人才;第三,罢帖经、墨义,以大义试经术,是科举考试的一个进步;第四,王安石断然罢黜诗赋,专以策论取士,比范仲淹的“先策论”、“简程式”更为彻底,也更有进步意义。第五,加试律令大义,可以促使士人粗通法律,有利于实行法治。

  不可否认,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有强化君主集权、敛财等方面的局限性,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的进步性更值得肯定。在实践中,由于一系列的原因,导致变法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王安石变法失败后,北宋进入了更加集权、专制、黑暗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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