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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贪财好色的王安石如何搞亡国家(3)

王安石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所谓“青苗法”,实际上就是由国家代替富户来发放的一种用地里的青苗作抵押的贷款,即在每年青黄不接时,由官府向农民贷款,秋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所定的利息分,自然较豪强富户的利息低。此举既可免除农民所受的高利贷盘剥,又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利国利民。

  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济贫困、抑兼并、促生产,其宗旨不可谓不善。然而新法一经全面推行却完全走了样,不但无“惠民”之效,反而变成了害民之法。

  其一,自愿贷款变成了官府强制摊派。

  虽然朝廷屡次禁止州县官吏向百姓抑配青苗钱,但为了出政绩,各级官吏“务以多散为功”,“故不问民之贫富,各随户等抑配与之。”强制摊派引起人民不满,“民间喧然,以为不便”。但为掩盖事实真相,官员们竟然上奏假称“民皆欢呼盛德”。

  其二,低息贷款演变成了官方的高利贷。

  朝廷规定取息分,“而施行之际则不然也”,“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许多地方明令取息分,甚至更多。司马光为陕西路青苗钱算过一笔账,农民得青苗钱“陈色白米石,却将来纳新好小麦石斗升合,所取利近倍”。

  其三,新法的推行给地方官吏创造了盘剥渔利的机会。

  过去,农民向地主贷款,双方讲好价钱即可成交。现在向官府贷款,要有手续,先要申请,后要审批,最后要还贷。道道手续,都成了官员们捞取“好处费”的关卡。“闾胥里长于收督之际有乞取之资”,因而借青苗钱者在出息分之外,还有许多额外的破费。正如苏轼所说:“又官吏无状,于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课暴涨,此臣所亲见。”如此一来,借青苗钱者不但要负担重息,经过官吏层层盘剥,甚至本钱也倒贴了进去。“虽兼并之家乘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重”。  其四,官府的逼债手段比民间放高利贷者更加严酷。

  官府掌握专政的机器,农民还不了本和息,官吏们则“鞭笞必用”,农民难以忍受。“青苗法”实行“二十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雇妻卖女、投水自缢者不可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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