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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鱼我所欲也》之思辨(2)

鱼我所欲也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义,人路也。” 这是孟子的话,见《告子章句<上>》。这句话与“道德”的本义还是很相近的。“道德”之义就是指人应该走的“路”。但是,为“非义之义”动辄“舍生”而“取”之以为“义”,这是把人引向“轻生”之路,这样做其实是不道德的。正如他孟子所反对的——“戕贼人以为仁义”(《告子章句<上>》)——就是戕害人性以成仁义,这是“祸仁义”的行为。孟子《鱼我所欲也》一文中关于“义”的内涵存有一点儿“非义之义”在内,我们要把它剔出去。人们应该懂得,“一箪食”,“一豆羹”在“得之则生,弗得则死”的前提下,即便是“嘑尔而与之”、“蹴尔而与之”,是不妨吃的。孟子之谓“行道之人”、“乞人”临生死之选择“嘑而与之”、“蹴而与之”,“不屑”、“不受”,所持者面子也,不当效之。

  当然,我们还应该记住:人不能以吃“嘑之食”、“蹴之食”为生。在特定的情况下这样做,忍受一时之辱换来一生之命,其实是为了给自己留有一个选择的机会,为了不再吃“嘑之食”、“蹴之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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