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情法互补。儒家以血缘亲情为基础,建立其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德主刑辅、礼法融合。这一前提,肯定了人情在懦家法治思想中的重要地位。在儒家看来,以亲情为基础的伦理道德规定远比法律法规更为重要,“事孰为大?事亲为大”,所以儒家的法治是法中有情,情法互补,“国法的制定以伦理纲常为指导原则,同时又是伦理纲常的具体化”。在儒家看来,只有合乎人情之法才会有生命力,“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法与人情相结合,才更易为人们所接受。只有符合人情之法才是公正的,以人情为基础的法律法规才能为人们所信服。
儒家的法治思想与法家有所不同,它极少直接讨论刑律狱讼等问题,而是以一种防患于泰然的法——“礼”法加以约束,使人们自觉地守法,而非被动地惧法.德主刑辅、礼法融合、情法互补等法治思想体现了“儒家法学的礼教中心、义务本位、家族观念、伦理法治等价值和特质”,而这正是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主导精神,所以有学者认为“孔孟才是中国司法界的真正祖师,儒家学说才是中国法学的真正源头”
(节选自《新华文摘》)
1.下面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范导的法治理念可从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儒家礼乐典章制度中汲取有益的启示。
B.孔子非常注重道德教化,认为人们只要接受了儒家的道德教化,就会有耻辱之心,就会自觉地避免犯罪。
C.儒家看来.人们需要遵守的、规范着国家根本制度的“礼”,是从“君臣父子”之伦理道德规定放大而来。
D.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主导精神,正是以“礼治”为表征的儒家德主刑辅、礼法融合、情法互补等法治思想。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yuwen/yuedudaan/5410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