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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

高考零分作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民事申诉状模板

  民事申诉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申诉状模板,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事申诉状模板1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xxxxx19号。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电话 。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男,生于xxx年x月x日,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xxx67号,身份证号:510xxxxxxxx。

  申诉事项:

  对xx市xxxx区人民法院(20xx)x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渝一中法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请抗诉。

  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为55800元

  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xx年12月12日签订《欠条含协议》,约定被申诉人在20xx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诉人人民币共计59300元,除了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35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诉人实际尚欠申诉人债务数额为55800元。

  2、被申诉人保留的那份《欠条含协议》中欠款数额涂改及捺指纹均系被申诉人所为,其单方涂改欠款金额对申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被申诉人仍应按照申诉人那份协议载明的数额59300元为准。

  (二)二审法院认定案外人xx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与被申诉人系朋友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能仅凭其证言就认定xx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xx系被申诉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认识申诉人,二审开庭时,在被申诉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xx才辨认出申诉人,咬定认识申诉人。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二审法院对明显与被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直接予以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xx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

  按照证人xx和被申诉人的说法,申诉人的车(以申诉人之子xx名义上户挂靠)是卖给了xx。那就意味着,如果xx承认自己没付钱给申诉人(或xx),那么,就应该向申诉人(或xx)支付购车款;否则,其应该将车返还给申诉人(或xx);如果xx咬定自己已经支付车款给申诉人(或xx),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车款或返还车辆之义务。可见,xx是否支付购车款,不但对被申诉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也对xx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审法院仅以凭对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之证人证言就认定xx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3、卖车协议不等于支付车款,xx与xx签订《卖车协议》不是认定xx已支付购车款的充分依据

  《卖车协议》确系申诉人之子xx应xx之要求,在协议上签字的。该协议是被申诉人xx拿着一份写好的协议,找xx签字的。但《卖车协议》只是证明xx与xx之间存在买卖协议关系,xx同意xx将被申诉人占有的渝Βxxx号货车卖给xx,但该协议不能证明xx将购车款已经支付给申诉人或xx,买卖协议不是付款凭证。

  4、被申诉人与xx均陈述xx已经购车款支付给了申诉人,除了没有书面证据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

  (1)按照xx和xx的说法,xx分两次将购车款29500元支付给了申诉人,明显不合常理。xx与申诉人和xx素不相识,没有起码的信任,既然xx购车要与xx签订书面协议,其如果真的给申诉人“支付”购车款,那为什么不要求申诉人给其出个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留下付款的书面凭据呢?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预见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凭证的风险。日常生活中,人们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条的,不要说付款几万元需要收款人开具收条,就是几百几千块的款项,开具收条也是司空见惯;不要说陌生人之间的付款需要有书面凭据,就是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对较大额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xx的说法明显不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无书面凭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xx已经支付给申诉人车款29500元。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失当

  1、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本案中,认定认定xx已支付申诉人购车款29500元违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审判实践,有些事实的证据是有特殊要求的,仅凭证人证言是不能认定的。比如说借款,没有借条、收条、打款凭据,仅有证人陈述是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的;没有结婚证、结婚档案、户口登记簿等材料,就是找1万个人证实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认定某某确实已婚。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已经支付申诉人购车款29500元,那法院就应该理直气壮地按照证据规则,判决被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原一审判决对此判定是准确的),然而蹊跷的是,二审法院不管不顾被申诉人的证据存在多少瑕疵,多么不合情理,一概认可。法官忘了,法律源于生活,其生命力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2、二审法院给司法实践认定事实标准开启了恶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后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审法院的逻辑,只要是找证人证实某人已经支付欠,就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除,那现实中谁还该借给别人钱?因为只要找几个证人作伪证(谁还没个三朋四友?即便没有,花钱找几个总可以吧?)不论是多大数额的债务都可以一笔勾销;同理,某人要想让别人给自己还钱,随便找几个证人陈述说某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借给对方几万块钱,法院就能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吗?如若真是这样,我们这个社会将会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谁都无法预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维护社会正义,反而在制造混乱,这是法律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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