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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协议格式及相关知识

夏令营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经济仲裁协议格式及相关知识

  欢迎来到CN人才网,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下关于经济仲裁协议格式及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经济仲裁协议格式

  当事人____与____同意将双方之间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提交____仲裁机构(或者某仲裁员)按照____仲裁规则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发生的财产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机构取得对该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异议的,则协议仲裁就不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事后约定将双方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

  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方式。

  仲裁条款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写明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条款既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仲裁条款的相对独立性的具体体现。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文件。其他书面形式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材料。比如,某企业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企业发出一份传真告知公司,该纠纷可以向某仲裁机构仲裁。公司回电认为可以。则企业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项,即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事项必须订得全面、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一方当事人实际提请仲裁的争议和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越仲裁协议中所规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

  第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来仲裁,不能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比如伦敦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等。

  3.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及于双方当事人,而且对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和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都产生一定的效力。对当事人来讲,必须接受仲裁管辖;对仲裁机构来讲,必须负责裁决协议规定的仲裁事项;对法院来讲,不能行使对仲裁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则该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一方仍然可以重新协商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例如,某机电公司与商贸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有约束力。”由于双方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如不能从两个仲裁机构中选定一个,则该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第三,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签订仲裁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仲裁协议的成立应包括以下一般要件:当事人应具缔约能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应采取书面形式。

  (2)仲裁协议的成立还应包括以下特别要件:协议约定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即仲裁协议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须为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此类争议多以当事人对其中所涉及的权益得为处分为特征;仲裁协议内容有可执行性。

  (3)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9)仲裁协议包括合同别这样瓣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相关知识:

  经济合同仲裁的程序

  1、申诉与受理,经济合同仲裁申诉,是指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管辖的仲裁机关要求依法仲裁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一定条件:(1)申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生产经济组织及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专业经营户、因经济合同未履行致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均可向仲裁机关提出请求;(2)有明确的被诉人,就是要确定谁侵犯了申诉人的权益,谁来履行合同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等等;(3)属于仲裁机关收案范围和受诉仲裁机关管辖的;(4)不能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仲裁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和仲裁机关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期限般以一年为限,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2、审阅申诉书,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象。仲裁侃关在开庭审理前,应审阑申诉状及案卷,分析案情,确定调查线索,认定证据是否充分、真实;查阅陈述的原因、理由,争议的焦点和要求赔偿的依据及责任是否清楚,可否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和材料;是否应予追加仲裁参加人等等。

  3、先行调解,是指仲裁机关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仲裁员主持,为促进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节,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协议调解书规定自动履行。

  4、开庭审理,是指仲裁机关虽经努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迦行仲裁,即应开庭审理,作出裁决。这是仲裁程序的最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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