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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的区别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的区别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的区别

  这几天帮着同事的老公在处理劳资纠纷的事情,她们现在走到仲裁程序了,但是公司同意和解。期间,我仔细的阅读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现其中有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经过查阅资料,跟同行请教,终于搞明白二者的区别。

  先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的规定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是对调解协议书的解释,注意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调节协议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这个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是对仲裁庭做出的调解书的解释: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仲裁,“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是有根本区别的。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注意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调解书的表述是“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也请注意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其意为调解协议书应视为合同,而调解书法院不再作实质性审理,仅存在执行的问题。

  最本质的区别就是调解协议书实在调解组织调解下达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调解书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达成的,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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