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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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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张xx,男,xxx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xx市xx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

  被告:xx市xx初级中学,住xx街道新洋路81号。

  第三人:xx市教育局,住xx市xx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熊xx,局长。

  第三人:xx市财政局,住xxxx江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施xx,局长。

  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与两第三人,于xxx年11月26日,xxx年2月1日,和xxx年11月起至今的,分别持续实施的人事合同、劳务合同关系无效。(或者解除之。)

  二、判决被告和两第三人分别支付三次的赔偿金。

  事实和理由:原告不服xxx年7月1日,余人仲不字[xxx]8、10、11号三件《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起提出人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如下:

  原告于xxx年11月26日,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然而,至今仍未按照(xxx)国发104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办理退职手续。且由被告配合六行政机关,以搁置工伤争议,予病假待遇的被长休在家合同,和被返聘合同等等持续分割、陷害至今了。

  按照《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要按溯源原则处理的。其实持续至今的上述二类被合同关系是很多、很多的。本案中,只涉及被告与两第三人共同实施的上述二类被合同行为中的三件合同关系,假人事合同关系,替代有效合同的民事行为的。确认无效,和支付赔偿金的理由如下:

  一、均违背了(xxx)国发104号文件的规定,没有办理退职手续的长休在家合同、被合同的行为,均是违法的。 特请求对上述三件中,持续至今的长休在家合同关系,均请求确认无效。

  1、第一种合同,虽然被后来的一切合同持续,但是,是均未明确无效,和支付过赔偿金的。即均是独立存在的。是要分别处理确认无效,和支付赔偿金等的。

  2、第二种合同,是其他力量、因素实施被返聘合同之后,被告不断加害原告,被xx市纪委协调,仍有两第三人通过被告共同实施的。即仍企图以无效合同替代有效合同的。是明知代替告 已不能上班 了,还以要原告上班,用来实施非法目的,涉嫌犯罪的行为的。

  3、对于有效合同是要用解除的。因而xxx年9月,原告提出了《请求中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报告》。至于聘用合同就是被告一方实施、强加的假合同,正在另案一审的诉讼过程中的。本案的第三种,是有其他第三人与被告一起实施的假合同、被合同的行为的。这是xxx年11月起,到xxx年8月止的期间实施的。因无确认过无效和追究 过任何法律责任。然而,是对社会 和原告家庭是有特别严重影响的停发工资的。

  二、原告要求确认上述三类合同,替代 有效合同的假合同 无效。也是为了配合对假聘用合同之案的处理的。诉求给付赔偿金只是一个方面 ,更主要的是为了追究 项立秋等 人拒绝国家法律实施的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的。赔偿金是分别 以一年一个月工资 理赔的。1、已26年,赔26万元。2、已12年,有二类合同 加倍,赔24万元,3、只有二年二类的,以四个月工资赔四万元。原告主张是要好以实际恢复的工资理赔的。因当前无该工资 。差额部分另案处理。

  为了保障原告不再遭受被告和第三人的不法侵害,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xxx年7月10日

  相关知识

  民事诉讼程序与时效的规定主要如下:

  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135条)

  2、特殊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第136条)

  3、特殊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

  4、特殊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第129条)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第137条)

  二、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2、诉中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3、救济程序: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三、立案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2、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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