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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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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男,1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市**区**街**号***室。

  申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13日作出的(xxx)***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xxx)沈铁西刑监字第1号刑事驱回申请再审通知、(xxx)***刑监字第10号驱回申请再审通知,现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市**区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13日作出的(xxx)***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同时撤销民事赔偿协议。

  事实与理由

  一、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

  被害人出生时就患有**病,小时候曾经做过阑尾炎和痔疮切除手术,而这次就医后死亡的原因仅仅因为鼻粘膜出血。其家属对于死亡原因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最终**市医学会于xxx年2月25日作出鉴定,名称为**医鉴xxx-0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注:医疗事故共分四个级别,每一级又分若干等,“一级甲等”为最高级别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二、申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但又要排除各种形式的株连。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否则这种归责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要求。本案具有以下因果关系特征。

  (1)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是为了限制条件说的缺陷而产生的,在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主张以行为人认识到的和一般人所认识的,作为判断的基础。如果行为人和一般人都没有预见到,那么这就不能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结果的出现超出了行为人的预见能力范围。这时就不应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本案而言任何人也不可能预见到,在遇到特异体质患者的基础上,会再一次遇到医疗事故。

  (2)偶然因果关系。当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在偶然因果关系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造成最后危害结果的直接的,决定性的因素时,不应由行为人对结果负责,承担刑事责任。

  (3)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危害行为正在引起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外原因介入前的情况负责。

  本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在何种情况下导致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申诉人以国家司法考试为例进行说明:(xxx/2/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解析:选项 B 是考察了因果关系的相当性问题。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入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具体言之,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其他行为或者因素,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作为条件的先行行为不需承担责任。如,甲造成乙轻伤,乙在住院期间,由于地震被砸死。甲的轻伤行为与乙的死亡行为之间便不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上述标准,选项 B 介入了医生的重大失误行为,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因此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 B 正确。

  具体到本案:鼻粘膜出血→血友病→医疗事故→死亡。

  首先,申诉人的行为虽然也是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条件,但它根本不包含死亡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其次,**病患者在中国实际诊断并正式登记在册人数只有5000多人。遇到这类具有特异体质的人已经很罕见,在此基础上又发生了最高级别的医疗事故,介入因素是过分异常的。

  最后,被害人曾经做过两次手术都没有出现生命危险,然而在医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一次微不足道的鼻粘膜出血却导致了患者死亡,毫无疑问正是医疗事故对被害人的死亡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本案中介入因素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申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因医疗事故的介入而被中断,所以申诉人的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对本案进行综合分析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是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所以不能只以结果定罪。

  主观方面,申诉人只有欧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更没有致人于死地的目的。申诉人事先并不知道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更不可能“明知”打人鼻子一拳就能致人死亡,当然也谈不上“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因此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国家司法考试(xxx/2/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解析:对结果负刑事责任除需要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由此C项的说法正确,不入选。

  客观方面,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一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的行为造成多大的结果,行为人就要为该结果承担多大的责任。所以对于一个行为人而言,当他的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他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是由医疗事故造成的,申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鼻粘膜出血,而刑法中的伤害故意有其特定的内容,是指轻伤以上后果的.故意,在认定上,要以造成轻伤以上结果为要件。因此申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法律适用 作者:王明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78页: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定:

  一般的,轻微的对他人身体击打的行为,一般会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例如用拳将他人的鼻子打破,虽然血流满面,但并不足以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对这种行为只能依照治安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中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申诉人的刑事责任。民事方面,由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结果,让申诉人独自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对申诉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原审法院生效判决时间是xxx年6月13日。医学会鉴定时间为xxx年2月25日。相隔了8个多月,原判决是在没有充分考虑医疗事故因素的情况下做出的。此次判决会对申诉人一生产生不利的影响,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事的精神,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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