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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上诉状

房屋买卖纠纷上诉状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买卖纠纷上诉状,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房屋买卖纠纷上诉状1

  上诉人:xxx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xxxx

  电话:xxx

  被上诉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

  身份证号码:xxx

  住址:xxx

  电话:x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号民事xx,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原审判决,给予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导致判决错误。

  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了《xx合作意向书》及《xx认筹卡认购协议书》,后因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被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履行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然而,原审法院却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协议,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所谓的定金并且赔偿经济损失。这明显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导致判决错误。

  “不告不理”原则是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表现为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

  而在本案中,诉争双方并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上诉人也并未提出退还所谓的定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其明确要求上诉人履行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然而原审法院完全无视诉争双方的要求,明显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 “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导致判决错误。

  二、原审法院错误地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导致判决错误。

  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见,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然而,合同法仅仅将合同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赋予人民法院。

  协议解除是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个新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个新的合同行为,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原合同的命运,这是民事主体所特有的民事权利,作为公法主体的法院无权干预,只有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协议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或对解除协议有异议起诉到法院时,法院才可以依职权作出解除协议有效、无效或撤销解除协议的判决,法院是无权主动作出解除合同判决的。然而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却不征求诉争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径自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显属错判。

  三、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了两协议的效力,导致判决错误。

  原审判决认为在意向合作书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购房的合意,因此,该意向合作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意向书仅是合作各方表达合作诚意的一种手段,即以书面的形式将合作各方的合作意向固定下来,其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均不十分明确,且一般均附条件,既条件成就,双方才正式签订合同,条件不成就意向就告结束,故意向书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本案,诉争双方仅仅是在该意向合作书中,表达了如被上诉人买房,上诉人承诺给其优惠的意思,而并没有表达非买不可的意思,即被上诉人也可以选择不向上诉人购房。而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了该意向合作书的效力,做出了一旦双方达不成交易,上诉人就得向被上诉人赔钱的错误判决。

  此外,诉争双方签订的《xxx项目认筹卡认购协议书》的.附则《使用须知及注意事项》中也已写明“本卡做为客户在开盘当日的购房凭证及优惠凭证,开发商不保证凭此卡均可购买到意向房源”。可见,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均明白该协议已表明双方如能成交,上诉人可以给被上诉人优惠,而并不代表购卡就一定能买到房子。然而,原审判决无视上述事实,错误地认定了两协议的效力,导致判决错误。

  四、原审判决错误地将《xxx项目认筹卡认购协议书》中的“认筹卡诚意金”的性质认定为“定金”,导致判决错误。

  我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可见,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另外,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定金担保的义务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合同应注意写明“定金”字样,如写成“订金”、“保证金”等字样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双方已在《xxx项目认筹卡认购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该款项为“认筹卡诚意金”,并未约定是“定金”,其不适用定金法则,而原审判决错误地将“认筹卡诚意金”的性质认定为“定金”,导致判决错误。

  五、原审判决错误地认为房价只涨不跌,导致判决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损失的大小以本案实际情况及物价上涨、房价上涨的情况认定……”可见原审判决固执地认为房价只涨不跌,从而做出错误的判决。要知道,法律做为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而就经济规律而言,房价并非一味在涨,也会下跌,那么,假如房价下跌,是否因为双方签了上述两个协议,那么上诉人就可以强行将房屋出售给被上诉人呢?同理,假如房价下跌,那么被上诉人一方所谓的损失从何谈起呢?原审判决片面的认为房价只涨不跌,同时错误地认定了被上诉人的损失额,导致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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