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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行政诉讼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2)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行政诉讼法实施中还遇到不少阻力和问题

  (一)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特别是对具体案例的宣传不够。行政诉讼法实施已两年,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不知道这个法,很多群众存在着“民告官,告不翻”的思想,担心官官相护,担心赢了官司,高兴一阵子,难受一辈子。有的律师不敢当行政诉讼原告的代理人。有的案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法院依法撤销了,但没有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对这些案例进行宣传,用具体案例来打消公民、法人有冤不愿告官、有理不敢告官的顾虑。

  有的同志提出,行政诉讼法颁布时,各级各部门对宣传工作很重视,后来就无声无息了,实施一周年也没有象其他法那样搞周年纪念活动。法院的同志上街搞普法宣传,有的老百姓认为行政审判庭是负责法院后勤工作的。曾经有个治安行政案件,法院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的拘留决定,本来新闻单位准备发消息,有关部门不让宣传,只好作罢。有些法院的同志反映,他们给新闻单位写的稿子不少,但刊登的不多。

  (二)有的行政机关对实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够。

  有的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诉讼法实施早了,“超前”了。有一个乡政府的一位负责人到法院公开讲,行政诉讼法是一部超前的法律,不符合中国国情。法院监督政府,政府工作没法搞。

  有的行政机关原则上认为行政诉讼法很重要,但就是怕当被告。有的上级行政机关,把有无行政案件作为对下级行政机关考核验收的标准,如果败诉了还要“扣分”,这就更加助长了行政机关不愿意当被告的心理。

  有的行政机关为了避免当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告诉当事人诉权,不出书面处理决定,甚至恐吓、阻挠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贵阳一公司经理反映,他因经济纠纷被某县公安局无辜收审15天,释放时,公安局说没有继续收审的必要,还威胁说你要提起行政诉讼,就叫检察院批捕你。

  有的行政机关不了解行政诉讼的积极意义,放松执法,在行政管理上持消极态度。有的行政机关怕处理问题后,当事人不服起诉到法院,对案子拖着不办。有的行政机关以当事人不告状为前提,执行罚则讨价还价,进行“议价处罚”。

  有的行政机关当了被告不应诉,不答辩,不移送有关材料,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某县有12个乡政府在行政诉讼中当过被告,其中85%在诉讼中不积极应诉,既不及时举证,又不认真答辩。

  有的行政机关在原告起诉后,通过各种关系向原告甚至法院施加压力,干预法院行使审判权。某市有一个公民,不服该市某公安机关的处罚,向法院起诉后,被告多次向原告施加压力说:你告状,我们要送你去劳教。迫于压力,原告撤回了诉讼。某省有个乡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县法院撤销了几件后,该乡政府领导就扬言若法院再让他们败诉,换届选举时就不投法院院长的票了。

  还有的行政机关败诉后,不履行判决,也不交诉讼费。浙江省高级法院的同志反映,有一个市的某些行政机关败诉后未交的诉讼费累计1000多元。

  (三)通过实施行政诉讼法,发现一些行政机关的违法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行政机关执法随意性较大,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有的运用行政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五省的同志都反映了公安机关将经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收审的问题,是根本违反有关规定的。某省工商局《对为被骗者追回货款收取办案费的批复》中称:经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处答复,为被骗者追回货款,按追回货款数,收取5%办案经费。为了增加收入,有的工商机关非法关押经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有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例如,山东省潍坊市两级法院两年内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或由行政机关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112件,其中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达66件,占近60%。又如,有的乡人民政府不顾法律规定,越权处理治安、工商、税务等案件。有的公安机关将公民先“劳教”、“收审”,再补办手续,并且不允许在劳教、收审期间提出行政诉讼。有的工商部门扣押财物不给凭据,处理扣押财物不通知当事人参加。有的税务部门查税时穿着检察院服装,先抓人后查税,群众意见很大。还有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四)有的法院对审理行政案件有顾虑。

  有的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不肯受理案件。例如,有些地方存在对劳动教养、收容审查、计划生育的案件该立案而不立案的现象。有的法院认为,法院有许多实际问题要求助于政府机关,得罪不起,多受理一案不如少受理一案,多受理一案就给法院脖子上多套一根绳索。有的法院领导甚至指责行政审判庭不该受案,有的法院规定受理行政案件要由院长批准。

  有的法院将原告起诉的行政案件,先交行政机关协调,待协调一致后,再按协调意见裁判。不少法院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不开庭判决撤销,而是劝说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再动员原告撤诉,甚至在原告、被告之间反复谈判协商,让双方让步,动员原告撤诉。

  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结案的情况看,撤诉率高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有的法院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没有判决撤销过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占结案总数的比例,高达50%至75%。这些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数量,也往往是下降趋势,山东省有一个市法院,自20xx年1至5月,未受理一起行政案件。

  由于行政审判面临的实际困难较多,承受的压力较大,不少行政审判人员对搞好行政审判工作信心不足,不安心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某市两级10个法院全部行政审判人员39人,有50%以上不安心工作,其中12名正副庭长反映行政审判工作难搞,想调动工作。由于有的法院行政案件不多,行政审判人员常常被抽去干别的事情。某省一个中级法院,7个基层法院撤销了行政审判庭。有的法院虽然有行政审判庭,但达不到合议庭的法定人数。

  (五)在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发现有的法规和法律不一致。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村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没有罚款的规定。而有的地方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地方性法规,对这类行为增加了可以罚款的规定。

  有的规章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有的规章之间互相打架,造成执法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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