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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民政意见(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四、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职责,配备标准化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级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要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专业技术组织组建等重大事项,制定加快推进本地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形成领导重视、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及时通报的工作机制。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检查指导、考核评估,凝聚各方力量,牵头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标准的原则,研究建立所管领域标准体系,指导所管领域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加快推进业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时,要将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并适当加大考核权重。

  (二)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建立标准制定修订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定向委托、主动认领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加快民政标准,特别是民政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修订。探索一项标准任务多途径委托的工作方式,优中选优,确保标准文本质量。建立标准快速审批机制,利用信息化等手段,优化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修订周期。建立标准文本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开批准立项和发布信息,避免标准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逐步实现民政范围各类标准文本快速检索查阅。完善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现有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根据业务开展细分需要,成立若干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健全多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支持企事业单位制定企业(机构)标准或参与地方以上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三)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加大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投入,部本级和地方民政部门要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福利及相关公益事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自筹经费参与民政标准研制,探索建立多元投入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

  (四)加大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将标准化培训纳入民政人才能力建设重要内容,采取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分业务领域和人员层次开展标准化培训。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标准、用标准制度,把标准化理论知识、业务领域的支架性标准文本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各业务部门在开展相关培训时要安排一定的标准化培训内容,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总课时的5%。加强民政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建立民政标准化专家信息库。进一步充实民政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成员,凝聚一批熟悉民政业务的标准化专家,发挥专家咨询与技术指导作用。依托标准化科研机构、民政院校对民政干部职工实施标准化知识培训,培养一支民政标准化复合型人才队伍。建立激励机制,对标准化工作突出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奖励,根据工作表现和成果贡献情况予以记功或嘉奖,特别突出的可以推荐国家级表彰。

  (五)加强标准化研究和宣传工作。鼓励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标准化理论研究,各业务部门发布的年度部级课题数量,标准化方面的研究内容原则上不低于10%。加强标准化宣传工作,采取组织新闻媒体报道、召开会议、举办讲座、编印宣传手册等形式,普及标准化知识,强化标准化理念。选择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制作相关标准宣贯材料,提高各级民政服务机构贯彻标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出版已发布的民政行业标准,推动标准的宣贯实施。

  (六)支持地方民政部门和基层单位发挥创新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和一线工作人员的积极作用,鼓励将有关工作经验总结提练成标准,形成一种“我写我用、我用我写”的标准化工作方式。支持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地方标准、企业(机构)标准和团体标准。对一些行业急需、发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反应良好、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地方标准、企业(机构)标准和团体标准,可以转化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并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给予补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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