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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民政意见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部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单位、部管社团:

  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精神,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民政管理服务科学化水平,保障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民政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民政部先后制定了《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和《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启动了两批次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确定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两百余家,每年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标准化专题培训,收到较好效果。目前,已制定、发布、实施民政各业务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163项,地方标准152项,康复辅具领域等同采用国际标准41项,保证了民政产品质量,规范了民政管理服务,提升了民政工作水平,维护了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民政服务对象的肯定。但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求相比,民政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与一些部门相比总体上还处于落后状态。主要问题是:标准化意识总体不强,部分领导干部标准化工作理念淡薄、能力素养有待提升,标准化知识普及宣传不够;部分业务领域标准体系不健全,标准数量较少,特别是保障民政服务对象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较少,个别业务领域标准存在空白;有的标准文本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部分标准老化,与实践发展明显脱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尚未健全,贯彻实施力度较弱;标准化工作保障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民政事业的发展。

  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是提升民政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依法行政,增强民政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实现民政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利于推进民政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标准开展管理和服务;有利于促进民政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民政领域公共服务的透明度,提高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水平。因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确保民政各项工作全流程有规可依、有矩可循,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以深化民政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快民政标准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为主线,以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以科技创新促进标准水平提升,着力增强民政标准化工作实效,不断提升民政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围绕快速增加民政标准有效供给,深入改革民政标准化管理机制,建立多元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和协调配套的新型民政标准体系。

  坚持突出重点。围绕基本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创新及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加快研究制定修订民政急需、社会急用的重点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优先制定公益性强的民政标准。

  坚持协同合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部本级与地方民政部门、政府与社会和市场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的新格局。

  坚持科学专业。遵循标准化工作基本规律,强化标准化与科技互动支撑,以民政科技创新促进标准水平提升,增加标准的科技含量;加强标准化知识培训,着力打造一支既懂民政业务、又懂标准化工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不断提升民政标准化工作水平。

  坚持务求实效。围绕标准的贯彻实施,提高标准文本质量,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建立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估反馈机制,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与成果推广,确保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成覆盖民政所有业务领域、结构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新型民政标准体系;完成民政业务领域支架性标准和急需标准的制定,管理服务类标准的比例进一步加大;标准宣贯实施和监督评估机制基本健全,培育一批管理科学、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民政标准化示范机构;民政领域团体标准数量实现突破,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3-5家民政标准化培训基地,进一步提升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标准化意识和素养,不断壮大标准化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

  三、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编制“十三五”规划。结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民政工作实际,编制《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康复辅具等专项业务标准化规划,对“十三五”时期民政标准化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系统设计,确定民政标准化发展布局、重点任务、优先次序和相关保障措施。认真梳理民政各业务领域标准现状和需求,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全面配套、功能完备的标准体系。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质监等相关部门合作,编制本地区民政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明确地方标准研制任务。

  (二)加快重点领域标准研制

  ——加快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服务质量、服务保障和养老机构管理标准。

  ——加快社会救助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救助服务、收入核对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等标准。

  ——加快康复辅具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康复辅具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和产品标准。

  ——加快社区、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领域的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促进“三社联动”的各类管理服务标准。

  ——加快防灾减灾救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灾害监测与预警、减灾救灾物资与装备、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损失评估、社区减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评估、灾害救助等标准。

  ——加快区划地名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行政区划图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地名命名、地名标志、地名文化和地名信息化等标准。

  ——加快专项社会事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殡葬技术、管理与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收养评估、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和救助管理等标准。

  ——加快优抚安置、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福利彩票、志愿服务和民政信息化等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和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

  ——加快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制定修订,推动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

  (三)加强标准复审和清理。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对标龄超过一定年限、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标准予以废止或进行修订,尽快解决标准老化问题。清理精简强制性标准,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合理界定推荐性标准的层级和制定范围,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

  (四)推动标准有效实施。在制定政策和履行职能时,积极引用标准和有效使用标准,运用行业准入条件、生产许可、合格评定、行政执法、监督抽查等手段,促进民政标准贯彻实施。建立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强制性标准实施以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和强制性认证等形式进行监督,推荐性标准实施以标准符合性检测、监督抽查和自愿性认证等形式进行监督。出台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办法,依据评估结果对标准进行修订,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五)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在民政行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全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将试点示范单位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标准优先转化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引导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地区和企业(机构)进行标准化综合试点,开展民政企事业单位、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标准化单项试点。推进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总结提炼成功做法,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

  (六)推进民政范围认证认可与质量检测。深化民政范围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加大民政范围公共安全质量认可。依托国家康复辅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民政部环境监测中心站、民政部殡葬设备用品质量检测中心及相关专业机构,健全民政质量监督网络体系,推进基层民政设施设备和服务环境质量检测。推动建立其他民政领域认证认可制度与质量检测机构。

  (七)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建设。在民政各业务领域成立标准化技术组织,在已有殡葬、康复辅具等8个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基础上,加快组建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障人服务、福利彩票、慈善事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逐步形成覆盖民政各业务领域的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体系。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质监等相关部门协调合作,成立本地区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鼓励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稳步提高国际标准采标率,支持民政标准走出去,转化为国际标准,提升民政标准国际化水平。

  (八)探索团体标准试点。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鼓励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试点,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支持民政领域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响应民政事业发展对标准的需求,制定具有竞争力、能填补现有民政标准空白的团体标准。

  (九)促进标准与科技融合。鼓励民政系统科研单位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基础公益、产业共性技术和方法标准研制,以科技创新促进标准水平提升。在民政科技项目中进一步强化标准的导向作用,将形成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列入科研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畅通民政科技项目产出标准的渠道,建立健全民政科技项目研制标准快速工作程序,推进科技研发、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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