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2946754.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