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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制定了《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4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56号)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要求,而设立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旅游专项资金结合我省旅游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编制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综合改革和旅游业转型升级、旅游重大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

  第四条 旅游专项资金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要求,实行“因素法”分配,并遵循以下基本分配原则:

  (一)服务公共。充分体现财政的公共属性,按照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补助地方在旅游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游客咨询中心、公共停车场、旅游公共厕所、自驾车营地等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二)重点导向。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的部署,通过旅游综合改革、旅游业转型升级、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旅游强省建设,并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旅游业建设,鼓励在旅游重大项目建设、高等级旅游景区创建等方面加大投入。

  (三)适度倾斜。资金安排适度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和特色旅游创建上的带动效应,使旅游业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四)注重绩效。旅游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通过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给地方财政,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旅游业发展,集中财力办大事,更大地提升专项资金绩效。

  第五条 “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具体包括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因素、旅游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因素、旅游重大建设项目贷款付息因素、地方财力状况因素、绩效及其他因素等五个方面。

  (一)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因素:是指上一年度地方政府主导开工建设的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的数量及建设资金投入情况;

  (二)旅游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因素:是指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地方旅游综合改革、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旅游景区创建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旅游重大建设项目贷款付息因素:是指上一年度用于偿还列入国家或省旅游服务类重点建设项目贷款的利息金额;

  (四)地方财力状况因素:是指结合地方上一年度财政收支状况,按照财政分类分档办法重点补助欠发达地区;

  (五)绩效及其他因素:是指地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以及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为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 各因素的权重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每年全省旅游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省旅游局根据全省旅游中心工作任务,细化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因素、旅游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因素、旅游重大建设项目贷款付息因素的相关指标设置,包括:分类别的地方已有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数量、开工在建的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数量及建设资金投入;地方接待游客人数、旅游总投入增幅、旅游总收入增幅、旅游总收入占GDP比重、旅游重大建设项目年度实际投入、偿还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年度利息等。

  省旅游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做好相关指标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核实工作,并提出因素的设置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并作为次年分配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八条 地方财力状况因素由省财政厅根据地方上一年度财政收支状况,按照财政分类分档办法确定。

  第九条 各因素的设置方案确定后按照各因素的权重,通过计算确定各地旅游专项资金的分配数额,并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方式,按规定下达到各地财政。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省旅游业发展情况,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旅游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二个月内,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备案;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强化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二个月内,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十三条 加大旅游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要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准备工作,逐步推进旅游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加强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浙财政字〔2005〕25号)、《关于修订补充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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