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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或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注意事项(4)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十五)表决权的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有限股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第43条规定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43条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应该如何理解?有三种理解方法:第一公司章程可以剥夺股东表决权。第二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表决权可以由股东以外的人来行使。第一种理解不妥,公司章程只能从形式上对表决权进行灵活的规定,而不得排除表决权作为股东管理权的实质,正如对平等的追求是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一样。我赞同第二种理解,公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不是剥夺、限制股东表决权,可能出于公司实际考虑作出的灵活规定。如公司章程可以定一个最高投票权,对一个股东的表决权的最高数额进行限制。这一方面是为了限制大股东对企业的影响,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公司为第三者收购。第三种理解实际上是分裂表决权,将股东资格与行使表决权分裂开来。公司章程也不能剥夺和限制股东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利。

  (十六)僵局的防止

  公司章程对表决行使方式和行使比例的设计对防止公司僵局至关重要。如果设计不当,就会出现下列僵局,不利于公司的发展:(1)对立两派同等拥有公司50%股份;(2)董事会人数为偶数,对立两派具有选择相同数量董事的权利;(3)股东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时,少数股东通过提高法定人数或提高表决权条件行使自己保有否决权。

  如果在股权50:50,或董事偶数不可避免时,可在章程中约定,对于简单多数决事项,在出现僵局时,会议主席有决定性的一票(casting vote,or second vote)。

  (十七)监事行使监督权的方式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有集体行使和个人行使两种。德国公司法是采取集体方式行使。而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21条规定,监察人在监督公司业务执行范围内,各得单独行使其监察权。这与董事执行业务以集体方式不同。即任何监察人行使职权时,毋需征求其他监察人的同意,即使与其他监察人意见相左,也可行使。这对公司并无害处,监察人行使职权时无须受制于人,可使监察制度灵活运用,提高监察效率。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监事会集体行使还是监察个人单独行使,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只是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即具体方式可由章程规定。小股东在监事会所占的席位是少数的情况下,如果采取集体行使方式,监事会受大股东的控制,根本无法对大股东或其指派的董事采取监察行为,为了更有效地发挥监事制度的功能,可在章程和合同中约定监事可以单独行使监督权,并扩大监事的职权。

  总而言之,有限公司是自治组织,通过个性化章程约定调整内部的各种关系,操作简便、易行、成本低,可弥补法律的缺位和不足。“游戏规则”订得越详细越明确,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发生争议亦有规则可循,从而不仅保护了小股东,也是保护公司和大股东,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但切记,一切因不同公司、不同情况而异。需要建立最有益于公司发展的结构模式,但不可能找到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适合于所有公司的一成不变的统一模式。没有一般性的完美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最适合每一具体公司的治理结构。个性化公司章程就是在法律规定的一般合理性的基础上,实现个别最优的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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