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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 意见(4)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 该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

  第二十七条 下列成本在发生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管理费用;

  (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成本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成本;

  (四)无法区分是与未履行还是与已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成本。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其他成本,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认的资产,应当采用与收入确认相一致的方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认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相关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预计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估计将要发生成本后的净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以前减值的影响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首先按照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确定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其次,按照本条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合同资产减值后的新的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扣除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成本(扣除预期将退回商品的成本)结转成本,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的成本扣减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潜在减值)后的余额确认一项资产。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质保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分析判断该质保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额外提供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保的,通常表明该质保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是否拥有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能够控制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确认收入。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能够控制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形主要有: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其所提供服务的控制权后,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时,企业不应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存在以下多个或全部特征的,通常表明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已经拥有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首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承担该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四)企业承担应收客户款项的信用风险。

  第三十四条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分析判断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实质性权利。企业提供实质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于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或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概率等全部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通常情况下,赋予客户额外购买商品(或服务)选择权且其销售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的,不应当被视为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实质性权利。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分析判断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如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判断其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且并未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企业应当将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作为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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