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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 意见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公开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 意见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修订中涉及收入计量、收入确认时间点等7大方面的12个问题,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予以发布并广泛征求,请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征求意见稿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征求意见稿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征求意见稿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包含可变对价的合同,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附有质保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等。

  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合同的识别

  问题1: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同的界定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问题2: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同合并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需作何补充?

  (二)关于单独履约义务的识别

  问题3: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识别单独履约义务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三)关于收入确认时点

  问题4: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问题5: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情形下如何判断控制权转移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四)关于收入计量

  问题6: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交易价格确定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问题7: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五)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问题8: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特定交易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六)关于相关信息列报

  问题9: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列示的要求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问题10: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收入信息的披露要求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七)关于准则实施

  问题11: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新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模型将在哪些方面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如可能,请提供具体案例说明。

  问题12:关于修订后收入准则的未来实施及新旧衔接,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 除下列各项外,本准则适用于其他所有与客户的合同: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范的原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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