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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东莞市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制定了《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第四条 本市医疗废物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无害化原则。

  我市各类医疗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含汞废物、易爆废物、甲级传染性废物、废弃麻毒药物、危险及腐蚀性化学物质,此类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并交给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具体处置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处置指引)均应交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计生、发改、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运营成本核算等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的日常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医疗废物引发的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办法、最终去向以及运送人、接收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3年。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的医疗废物裸露的;

  (二)丢失医疗废物的;

  (三)将医疗废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溢出、散落的;

  (五)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医疗废物的;

  (六)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按照《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市政府及市卫生计生、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其中对直接接触医疗废物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第三章 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运送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包装袋、容器,实行分类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 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在本单位内的收集频次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无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如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室(含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当日医疗活动结束前完成收集工作。

  第十六条 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满足本单位处理医疗废物的需要。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卫生、环保的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有病床的医疗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天(含法定节假日)收集、运送一次;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天收集、运送一次。运输医疗废物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

  第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医疗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医疗卫生机构可委托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转移医疗废物时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联单一式四联,每月一张,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核对填写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在限期内不更正的,应当拒绝运送,并向市卫生计生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运送医疗废物,实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共同核对后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泄漏、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六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须具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性标识,并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医疗废物的运送工具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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