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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看点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看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有哪些看点?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看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看点一拓宽缴存职工范围

  原条例规定的缴存主体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修订稿》则增加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与缴存。

  看点二划缴存比例上下限

  《修订稿》规定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 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查询发现,2002修订版的《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设定了5%的最低缴存比例,并未对缴存基数做出上下限规定。而2005年住建部曾下发一 个指导意见,明确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 5%,原则上不高于12%”,但也留下“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口子。同年12月,广东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缴存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 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缴存比例为5%-20%,此后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如严格按照《修订稿》中的缴存上限和比例执行,则部分高收入人群或受影响。

  看点三提取条件有增有减

  《修订稿》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公积金;发生上述支出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公积金。

  对比旧条例,《修订稿》减少了“翻修”可提公积金,增加了租房和交物业费可提公积金。

  看点四促进资金保值增值

  《修订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还可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在增强资金流动性上,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融资(如广州已在实行的公积金贴息贷款)。

  看点五增值收益回归本源

  《修订稿》删除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要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近年来,公积金增值收益用来建廉租房这一做法越来越受到诟病,不少业界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此行为侵占职工权益,上述条款的删除将使公积金的使用回归本源。

  看点六骗提骗贷要被追责

  《修订稿》规定,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 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比如,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 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修订稿》缩短了提取和贷款的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 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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