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全文(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三章 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

  第一节 电子合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适用本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子合同当事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形式的要约或者承诺能够由收件人检索识别的时间视为该要约或者承诺到达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电子合同当事人使用自动交易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电子合同使用自动交易系统的,在人机互动中用户发生输入错误,而该系统未提供更正错误的方式,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用户有权撤回输入错误的部分:

  (一)该用户在发生错误后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有输入错误发生;

  (二)该用户没有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实质性的利益或者价值。

  第二节 电子支付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电子支付,是指付款人与收款人为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通过电子形式的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开立账户的,应对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告知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三十三条 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应当向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应当按照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约定,在合法范围内使用电子支付服务、支付服务费用,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其他未授权交易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第三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信息。

  电子支付指令未能成功执行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示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应当对所发出的支付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能够证明未授权支付是因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的过错造成的,且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不得挪用备付金。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可以按照约定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将其备付金划转至本人结算账户,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本法所称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办理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节 快递物流与交付

  第三十八条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以加盟方式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在加盟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均应当具备经营资质,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本法所称加盟,是指两个以上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运单等,共同组成服务网络,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公示。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进行作业时,应当加强服务信息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建设,规范数据处理和数据管理程序,保证作业信息准确和可追溯。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严格实施作业技术规范,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揽收电子商务交易物品时应当履行查验义务,不得违法揽收国家规定的禁止和限制寄递、运输的物品。

  第四十一条 快递物流服务接受者应当如实填写快递物流运单。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核对运单信息,对于运单填写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写不实的,不予揽收。

  对于与快递物流服务接受者有特殊约定或者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快递物流服务接受者在合同中明确电子商务交易物品交付验收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严格的现金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争议处理等作出约定。

  本法所称代收货款,是指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利用服务网络和资源,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代收货款并结算的快递物流增值业务。

  第四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向消费者专项收取的快递物流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服务价格,不得利用自身经营优势限定消费者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以快递物流服务接受者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以生成的电子或者实物凭证中所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在线提供数字产品的,以承担交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将数字产品发送至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服务和数字产品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3181713.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