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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三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四条【监督评价要求】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性、经营环境、风险水平等因素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监督人员要求】企业应当选用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且监督人员不得由控制执行人员兼任。同时,控制责任人所执行的控制检查并不能替代监督。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内部审计职能或通过业务外包,实现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监督,以提高评估的质量和客观性,并确保足够的评估范围和频率。

  第三十六条【监督方法】企业可高效灵活地采用适当的方法实现监督。监督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流程中嵌入检查、分析、审核等实时监督活动,以及独立的经营分析、抽查、重新执行、专项检查等活动及其组合,以发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缺陷。

  第三十七条【监督方式】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可选择的方式包括开展全面系统的监督评价,或者针对某个专题开展单独的不定期的监督评价,也可以将上述两种方式组合起来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

  第三十八条【监督重点】企业监督应重点关注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一)高风险领域;

  (二)人员胜任能力不足的领域;

  (三)关键岗位人才流失的领域;

  (四)与新开展的业务、新采用的技术、新进或新调整岗位的人员相关的领域;

  (五)无法实现职责分离的领域;

  (六)同业已发生新问题的领域;

  (七)重大的例外事项;

  (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监督的领域。

  第三十九条【缺陷认定与沟通】企业应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评价,分析缺陷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以及影响程度,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与整改责任方沟通,其中重大及重要缺陷应当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 【整改跟进】企业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确保整改责任方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对于无法整改或无法及时整改的缺陷,应评估相关人员的胜任能力以及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进而对内部控制活动做出相应更新调整,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持续完善和优化。

  第四十一条【评价频率及报告】企业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监督评价,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开展不定期专项评价。

  企业可以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针对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实施保障机制

  第四十二条【总述】建立并实施保障机制是内部控制体系得以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保障机制应当贯穿于内部控制建设、日常运行及监督评价的全过程中。

  第四十三条【企业文化】企业应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通过其自身言行传达企业文化。

  第四十四条【行为准则】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行为准则,通过沟通和培训,将与诚信、道德相关的企业价值观传达给员工、服务供应商和业务合作伙伴。

  企业应关注并评价员工对行为准则的遵守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当行为,应及时调查,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以表现企业对违规行为的明确态度。

  第四十五条【信息收集】企业应当明确信息需求,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选择灵活便捷的方式收集、分析和筛选跟企业相关的信息。企业可以鼓励员工通过业务数据分析,利益相关方的反馈、市场的反应等渠道直接获取第一手信息,并及时传递到企业管理人员供其进一步甄别、分析和决策。

  第四十六条【内部沟通】企业应当灵活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信息沟通方式,以确保整个组织内各管理层级、业务部门之间,以及所有业务和环节的沟通顺畅,推动全员了解、传递和报告准确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信息,包括业务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发生的变化、出现的问题等,以支持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第四十七条【外部沟通】企业应当考虑沟通内容、时间要求、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灵活选择与外部的信息沟通方式,及时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对于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其中重要信息应确保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应当明确和实施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政策,吸引、培养和留用符合企业要求的人才,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十九条【激励机制】企业应当根据各层级的责任,确定绩效考核、激励以及适当的奖励机制。绩效考核所采用的指标应适当,避免对员工产生过度压力而诱发舞弊和不当行为。

  企业应定期对绩效衡量、激励和奖励机制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当性进行审阅,以保证其能实现激励和奖励作用。

  第五十条 【内控问责】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问责机制,将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传达、落实到部门和员工,并将对内部控制实施的考核纳入企业绩效考核的范围,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解释权归属】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时效】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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