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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行政决定的效力形态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分析行政决定的效力形态

论文摘要:

  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大陆法系行政法上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各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对行政决定的效力问题的研究状况总体薄弱,且主要精力集中在行政决定的效力的内容(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上,对作为行政决定效力形态的“行政决定成立”、“行政决定生效”、“行政决定合法”、“行政决定有效”等问题研究较少,我国行政法权威教材对此问题表述也较混乱。对行政决定各效力形态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各效力形态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做一个粗浅的探讨,这不仅有利于对相关理论的疏理和统一,而且更有利于审判业务。

论文关键词:

  行政决定;效力形态;要件

  行政决定。的效力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和重大理论问题。讨论行政决定效力的前提是区分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以及合法要件。因为“行政决定成立”“行政决定生效…行政决定合法”“行政决定有效”“行政决定无效”“行政决定可撤消”“行政决定失效”是行政决定的效力形态。在行政法上,各效力形态之间是有区别和联系的,更重要的是它们与行政决定效力密切相关,有的是行政决定效力产生的前提,有的是行政决定效力产生的起点,有的是行政决定具有形式效力的标志,有的是行政决定具有实质效力的标志。我国对行政决定各效力形态研究较少,造成相关理论混乱,没有统一的认识,同时对审判业务带来不变,影响了行政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等司法环节。本文对行政决定各效力形态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各效力形态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做一个粗浅的探讨,这不仅有利于对相关理论的疏理和统一,而且更有利于审判业务。

一、行政决定的成立

  所谓行政决定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意思表示已确定,并外化到外界能够认知的状态。从中可得知行政决定的成立首先是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意思表示已确定;其次是该意思表示外化认知。比如什么叫婴儿呢?这就涉及婴儿成型(成立)的问题,当然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但必须有一个婴儿成型(成立)的概念。行政决定的成立是行政决定在事实上的作出和形成。行政决定的成立与否是判断行政决定是否存在,是否有行政决定的问题。行政决定的成立之时,也就是行政决定存在之时,行政决定未成立,则行政决定不存在,或不是行政决定,或行政决定未完成。行政决定的生效、合法、有效等不影响行政决定的成立,就象胎儿何时成“人”的问题与男人、女人、大人、小孩、好人、坏人无关是一样的道理。 研究行政决定的成立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决定成立是行政决定产生效力的前提或起点。有人说“行政决定生效后有效”,我认为不准确。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决定成立时就生效,除非有重大违法的行政决定外,行政决定生效就有效,这时成立、生效、有效是同一的,行政决定成立就成为行政决定产生效力的起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即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政决定在其成立后,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届满后才生效,这时行政决定的成立、生效、有效不是同时的,行政决定成立就成为行政决定产生效力的前提,而不是起点,行政决定生效就成为行政决定产生效力的起点。显然“成立”“生效”“有效”是有界限的。有界限就使行政决定效力的起点不一样,所以笔者认为“行政决定成立后才有效”的观点是正确的,而“行政决定有效时才成立”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有时行政决定成立后可能还没有通知相对人,对相对人还没有生效,但对行政主体来说行政决定已成立。应受拘束。此外,行政决定成立对行政案件是否受理起决定作用。比如,在行政决定的过程中,相对人诉行政主体,其诉讼请求是停止该行政行为,法官是否受理呢?笔者认为不能受理。因为该行政决定还没有成立,不称其为行政行为,所以不受理。 那么,行政决定的成立的标志是什么呢?具备哪些要素才称行政决定已存在或成立呢?这就涉及到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问题。行政决定成立要件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之所以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所必备的条件,这使之与民事行为区分开。成立要件是行政决定必不可少的一些事实要素。如果某一行为具备这些必备要素;则某一行政决定成立;如果某一行为不具备这些必备要素,则某一行政决定不成立。有人把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说成是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两者所指内容一致,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而论的,本文采用“成立要件”一说。

  一般来说,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种:

  一是主体要件。行政决定的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决定区别与其他法律行为的显著要件。

  二是职权和职责要件。行政决定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或具有公权力因素的结果。不具有行政职权因素的行为,不构成行政决定。

  三是效果意思要件。行政决定必须有明确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目的意思,即是旨在产生意思效果的行为,非意思效果的行为,则其并非行政决定。

  四是表意行为要件。行政决定必须有向相对人表达行政主体目的意思的表意过程。如果没有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则外界无法知晓,应视为行政决定的不存在或不成立。《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主体不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首次以立法形式区别了无效行政处罚与不成立行政处罚。

  五是排除要件。行政决定没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无效行政行为不存在成立问题。 行政决定的成立的特点就是国家意志对相对人的支配。民事行为的成立必须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但行政决定的成立不需要合意的条件,由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意志就决定。行政合同另说,但也与民事合同不同,渗透着行政主体的优越。其理论基础是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和公民对公权力的承认和授权,这是以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契约论思想为基础的。 行政决定一旦成立,将产生很大的法律效果。行政决定的成立是研究行政决定的各种问题的逻辑起点;行政决定的成立之时,也就是行政决定存在的起始之时;行政决定的成立,意味着行政程序的终结,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时效的开始;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决定的成立与生效是一致的,即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对行政主体产生形式效力,行政主体必须受约束,没有法定程序不得更改,这警示行政主体必须慎重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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