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必修课及需重新学习的选修课须交学费重新学习。同一课程允许重新学习两次,第一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重考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及格以上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第二次重考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条 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须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的学生,须先完成选课手续并在开学后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经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申请表一份存开课院系,一份送任课老师。

  (二)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三)素质教育通选课、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凡全程考勤的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凡抽查考勤的课程,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批准后递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未完成”(Incomplete),不计入GPA统计。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缓考课程下一次开设学期选课、考试,获得缓考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未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

  (三)旷考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

  百分制分数转换课程绩点的公式如下:

  课程绩点=4-3(100-X)2/1600 (60≦X≦100)

  其中:X为课程分数, 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

  学期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为起始。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第一年内,学生患病所需医疗费按北京大学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为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在校学习满二年的本科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学籍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教务部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恢复学籍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进入考试周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五)毕业班学生春季学期第11周开始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 确有对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院系确定);

  (二)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二) 学校或院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某些特定学科专业(地质学、考古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影视编导等)保送录取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3625864.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