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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 在高考志愿不足情况下,以降低分数录取的有志愿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七)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各院系准许申请转专业考试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0%,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一般控制在10%以内。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相关事宜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转专业考核。

  接受院(系)应当于每年四月公布能够接受的转专业学生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到拟接受院系报名,参加接受院系组织的转专业考核。

  (三)接受院系应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及申请表及时送交教务部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四)学生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接受院系,学生原所在院系存复印件。

  (五)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须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绩点若达不到接受院系的接受标准,则取消转系资格;若达到退学规定者,应予以退学。

  (六)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接受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出北京大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者;

  3、应予退学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办法: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发函通知本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跨省转出者,由本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发函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文通知本校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为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自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起,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1.5,且该两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2学分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课程(重新学习及格的课程除外)累计超过20学分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七)因隐瞒既往病史而被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本人申请退学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办理。

  凡因上述第二十五条(一)至(八)款原因退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予颁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应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和鉴定。审核和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重点为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在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并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等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以上者,视下列不同情形,予以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有一门(含)以上必修课程经两次重新学习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只能结业。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个别不合格课程或实践环节未重新学习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可在一年内以旁听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一年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部批准,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结业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换发证书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无正当事由逾期未申领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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