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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5)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对于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栘送人民法院的证据,律师有权提出异议,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律师有权申请休庭。

  第四十八条 律师在质证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律师享有充分的辩沦权,律师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題,进行法庭辩论。

  (四)其他严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情形。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出外。

  第五十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镑、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愦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第五十一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提出证据材料,申请通知新的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经法庭许可后才可以出庭。

  第五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被告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拒绝辩护等重大情形,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与被告人进行必要的交流,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五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休庭:

  (一) 辩护律师因法定惰形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

  (二) 被告人拒绝辩为其辩妒的。

  (三)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

  第五十四条 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五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对于庭后提交的辩护意见,法官应当认真査阅。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有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方面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査。法庭经过评议后,应当恢复开庭,宣布其决定。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并提出复议理由。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

  律师不服法庭决定保留意见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或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第五十八条 律师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已经录制的本案庭审过程的全部录音、录像资料,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五十九条 侦查机关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律师采强制措施后,应当在48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的侓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六十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办案机关应当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

  办案机关应当对律师的投诉及时调査,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经调査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及时答复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六—条 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 对律师提出的回避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 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的。

  (三) 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的要求的。

  (四) 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侓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 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 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 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律师的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问、地点及时通知律师的。

  (十四) 未依法向律师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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