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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6)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律师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律师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诉、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査。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保陴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处理律师申诉控告。发现有阻碍侓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十二条 律师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也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提出。

  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接待处理律师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保障律师依法会见在押人员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并保障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辩护律师向其提出的阻碍或限制其会见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履行监督职责,对确实阻碍、限制辩护律师纠正的,应当监督其纠正。

  第六十四条 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査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到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査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侓处分,將处理情况通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六十五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对于案情重大、严重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的,也可以直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权。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市律师协会成立专门机构,开通维权热线和律师维权信箱,指派专人负责律师维权工作。对于律师的维权申请合法有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及时启动维权程序,加强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议办案机关依法处理。办案机关应当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持有关证明调査核实律师权益保障或者违纪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心。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及时调査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严肃査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依法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或者利用相关法律公民代理的规定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法牟利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办案机关”,是指负责侦査、审查逮捕、审査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曰起施行。北京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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