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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作业与答案(4)

试题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4)如果甲全家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转 载于:wWW.773n.cOM 校园 生活网: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田,甲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牛?如果甲有权要求分割,可以采用什么方式分割?

  [答案及解析](1)《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三人没有约定份额,因此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

  (2)《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耕牛生病的费用系管理费用,三人对管理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份额负担,所以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

  (3)《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耕牛踩坏了丁的庄稼造成丁500元的损失,甲、乙、丙三人对丁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丁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当然,甲全部赔偿后,有权向乙、丙按照他们之间的份额追偿。

  (4)《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要是耕种农田,甲全部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虽然三人约定不得分割,甲仍有权请求分割耕牛。《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因此甲与乙、丙协商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耕牛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22.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很快将房屋又卖给了陈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向法院申请撤销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1)李某是否享有抵押权?

  (2)李某是否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3)王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答案及解析](1)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房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李某虽然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所以李某不享有抵押权。

  (2)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李某虽然与王某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3)《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分离原则,即物权变动的效力与其原因行为的效力相分离。王某受张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王某与张某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信赖登记公示状况与张某进行交易,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分离原则,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效力相分离,王某无权以原因行为的效力瑕疵主张物权变动无效,因此王某无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17、甲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作为办公车辆,给公司经理张某使用,并将轿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擅自将轿车卖给王某,甲公司知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该车。问: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案及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辆的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登记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轿车虽实际为甲公司所有,但是登记在张某名下,该登记具有推定张某是轿车的所有人的效力,甲公司在确认所有权归自己之前,无权根据所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另一方面,既然推定张某是轿车的所有人,张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因此甲公司无权要求王某返还轿车。

  甲公司要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需要向法院提起确认物权之诉,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轿车归自己所有。其次,甲公司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先申请更正登记,如果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再次,如果确认物权之诉成立,其效力溯及合同成立之时,因而张某转让轿车的行为自始即为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甲公司可以请求宣告张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无效。如果轿车尚未过户给王某,甲公司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原物;当然,如果轿车已经过户到王某名下,王某有权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轿车的所有权,甲公司只能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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