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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德国环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复杂又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分成两个阶段,“法典化”时期以及后来法典议案失败后形成的新环境行政法时期。从德国的环境立法失败到位居世界前列,对中国环境立法有如下启示:

  (一)环境立法应实现“法典化”、系列化

  德国环境法面临的体制问题在我们国家来说理论上是不存在的。在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的各地方并没有像联邦制下的德国各邦所拥有的立法权限,地方只能在中央赋予的权限之下进行各类活动。消除冲突便是统一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将各类复杂的专业立法统一而言,由于我国环境法发展没有德国那么完善,所以需要我们在不同的摸索中将尽可能多的专业领域纳入其中,最终形成统一的法典。

  (二)必须制定和实施环境行政法

  与德国的环境立法相比,我国的环境法还是比较落后的。从内容上来说,我国环境立法偏重于对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而在自然资源和能源保护方面则有欠缺。这同样体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法律思想意识上的差距,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无法避免的,是一定会经历的阶段。而从德国新环境行政法来看,四部环境法思路极为清晰。两部环境基本法在自然资源保护和水资源保护方面加以规制,环境法规清理机制在中间起到纽带桥梁作用,与其他的部门环境法形成了一个特有的完备的环境法体系。从这一方面来看,中国应该注意在未来的环境法立法中,突出自然资源保护和能源保护利用法律的环境基本规制工具的地位,同时保证环境污染防治。在立法的技术层面,吸取德国环境法典草案失败的教训,避免理论和实践的分离、立法跟行政的脱节。

四、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借鉴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在环境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在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上,应当树立以环境为中心的理念。环境建设应当以环境保护为其主要对象,同时以改善好、治理好环境为主要目标,并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目的。不能让环境保护单纯的成为经济建设的垫脚石[10]。

  (二)在环境职责分配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具体的环境职责应当有确切的划分,将环境责任明确的分配到各个部门甚至人的身上。同时,对于各项环境责任都应当有承担的主体,即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之后,能够明确知道到底这一项由哪一部门来管理。

  (三)在环境执法方面,完善其法律规范,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严格要求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并建立完善的执法体制,做到发现污染,及时控制,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同时,对于环境执法体制方面的改革,应当明确区分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从而使得由于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权力太过分散引起的环境执法混乱的状态不再出现。

  (四)完善监督机制,环境保护需要常态性监管,而政府监管不可能做到时时监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力量不够,政府很容易出现监管缺位现象。而我们的公众监督资源是极其丰富的,公众监督要比政府力量多得多,覆盖面也要大得多。我们应该注意发展公众监督,让公众参与到环境监督当中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的全面修订展现了环境优先的高度,修订后,除其他事项外,加强执法和处罚规定,对污染给予公众监督更大的机会,并明确措施来应对合规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数据的篡改和非法倾倒污染物。

 注释:

  ①法典化,是指根据一系列的判例形成的不成文规则编撰并形成明确的法律条文的过程。

  ②教授法案,受德国环境部的委托,从1988年到1990年由四名法学教授组成的教授委员会完成的包括169条条文的环境总则部分的草案。从1991年1993年,以《环境法典》总则草案为基础,由八名教授组成的另一个教授委员会完成了399条分则草案。这样,一部全面的《环境法典》工作的清晰框架便形成了。

  ③与此相关的联邦立法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水资源产权、海岸保护与农业、土地权与建筑管理、大气保护、自然资源与风景保护、空间管理、水资源管理等方面。

  ④这里所说的自然与风景保护是除了自然保护的一般原则、物种保护或海洋自然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除却了与水资源或设备相关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李恒远,常纪文.现状、问题与走向:中国环境法治30年之评析[N].中国环境法治报,2008-04-30.

  [2]常纪文.环境法治:现状与任务[N].学习时报,2007-08-27.

  [3]戴双玉.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9:32.

  [4]曹明才,刘学彬.企业环境成本控制方法的创新探讨[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49.

  [5]胡涛,李丽平,田春秀.德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及其启示[N],中国环境报,200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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