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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认同中的意向讨论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 表里性: 范畴化的理性意识

  文化认同的形成是一种思想、观念或行为习惯在群体中的定型过程,在本质上是社会的自我范畴化。豪格和阿布拉姆斯对此种现象作了较为深刻的分析,在他们看来,总结出一个影响自我范畴化的显著性的原则并不困难。在任何给定的社会参照框架之中,那些符合下面条件的社会范畴将会成为显著的范畴,即那些与个体可获得的相关信息最“吻合”的社会范畴。认知系统是在给定的背景中处理信息的,这样做是为了以尽可能简洁的方式解释相似性和差异,也就是说,它产生了一种能够解释最大数量变动的范畴化。这样,在此背景下,最简洁的意义就产生了。豪格和阿布拉姆斯对自我范畴化的看法,似乎解释了进入某种文化认同范式中的异质性文化因素被同质化的过程和内在机理。

  从一般认识活动来看,无论认识的发生是主体的自觉行为,还是主体受到某种特殊因素的影响或作用而发生的被动行为,总是因为有了意向性,才使这些行为成为可能。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意向性是认识主体关于某个对象、事物或状态的意识,它的产生表明有作为客观的现象进入到文化认同系统中,换句话说,在对象、事物或状态的现存现象之间涌入了新的现象,意向性就是关于这些现象体系相互作用的意识。现象之间的相互作用是真实的,但它是表观的,这些相互作用有可能导致的新的状态,则是内在隐性的。社会的自我范畴化过程,即是把表观的现象内化为内在成分的过程。对社会的自我范畴化的研究已经表明,这一认同过程会在社会群体之间制造出分化。这是由于“如果一个人在某个维度( 如行为) 通过将两个对象划分进不同类别从而获得对他们的认知区分,那么他或她也会在其他维度上( 如评价和代表性上)将他们区分开。”这种区别活动必然引发思想的__分化。这种因区分而生发的分化,还不是像豪格和阿布拉姆斯所说的那样,是行为或评价方面的认知区分,而是意向性中表观与内在之间冲突的结果,是现象之间新的关联后果与事物先前存在状态之间的差异,在主体中引发的紧张所造成的。现象之间新的关联对于认识主体来说是全新的因素,要对这些因素做出论断,就必然要把它同主体原本熟知的知识或经验进行比对,使之转化为内在的成分,进而才可能做出判断。我们知道,主体的内在文化素养是基本确定的,它具有抵抗性,这一点在前面已有讨论,因此,当关于现象之间表观的意识一旦进入文化系统,主体就会发出抵抗的行为,从而引发意向性中表观与内在的矛盾。从主体视角看,无论对于群体还是个体,这种表观与内在的矛盾显然是一个悖论。

  如果我们对一切表观都加以拒斥,则会使主体停滞不前; 如果我们接受新的表观因素,就可能打破主体原本秉持的理念和价值判断准则,因为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是很难评价吸收新的因素的后果的,于是,我们必然会陷入因表里性所引发的悖论之中。文化认同系统中客观发生的这种表里性悖论,其实是一种文化如何在真实时间中扩展自己的问题。时间具有瞬时性特征,短促而流动。传统上,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主要是从有利原则出发做出论断的,其中优先考虑了社会利益,如稳定性、发展性、自我性等,其实,这样的准则是片面的。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来看,人的存在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等属性,如果仅优先考虑社会利益,就可能轻视人的自然存在的意义,因此,需要从自然性和社会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认识,采用整体论的观点和分析方法,采用科学的社会冲突理论,理性地对待文化认同中的悖论。那种基于优先考虑群体利益而形成的现代性文化认同理论,已经导致了把人的注意力和价值判断取向引向利益至上的境地,造成了人与自然相分离的恶果,甚至也造成了人与人的紧张,群体与群体的紧张与对立。

  整体上看,由表里性所引发的悖论贯穿着文化扩展的全过程,甚至控制着这一过程的发展方向。表观的因素代表着某种外在的力量,内在的文化则起着控制的角色,它是主体存在的体现。文化主体作为系统中必然存在的自然因素和社会性因素的承担者,扮演了接受、解释、定义以及决断的角色。文化认同系统有其特殊的目标定位,因此,表观的外来文化一定会被控制在有利于现存文化自身扩展的范围内,也就是说,文化主体的角色作用是通过控制过程,使多元的、异质的外来文化社会范畴化,从而有利于身处其中的人的社会实践。文化认同系统中内在的抵御力量与外在的冲击力量所构成的情势,左右了文化转换的轨迹和走向。文化认同活动的过程,既是主体的认知过程,也是主体与客体在思维空间中的博弈。不难看出,认识主体在对外在力量的捕获和思想的构架中,是对多重的、异质文化的吸纳和对自身文化的扩展,是从表观与内在的糅合中,克服重重悖论的篱笆,走向新的认同空间。显然,在同化活动中,基于人类力量的动机结构而形成的意向性,把现象之间的相互作用转换为可以表述的各种理念和认识,从而形成新的规训规则,借此引导文化群体的社会实践行为。事实上,文化扩展的过程是通过暂时性地把外来的或内省的文化因素,固定在人类的计划和目标中,并使之最终成为内在的力量。

  表里性悖论的解决并非仅仅是主体力量的一种展现,也不是纯粹的主观性活动过程,更不是从一种观念到另一种观念,客观性在这一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绝不可低估。现象之间的相互作用所表达的是客观的状况,它是实实在在的具有特定内涵的因素,决非无所指向,因此,在意向性的场域中,对异质性因素的辨识和吸纳过程,同样也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在我们看来,要使客观的因素转换,首先是在个体实践者的层面上进行的,进而才在群体的整体活动中表现出来。个体基于自我的经验、感觉、知识和所拥有的文化规训能力,提出并认识到相关的问题,对问题加以分析和辨识,形成初步的认识理念,进而把这些理念引入群体的意识中。这一过程先于社会整体的认可,先于群体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具有个性化特征的个体行为。尽管个体是异质性文化因素的引入者,并以自己的个性特征使之成为个人实践的组成部分,但这一过程本身却表现为群体认知活动的一种形式,并不完全属于任何实践个体,且不说个体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在群体中进行的,由个人所关注到的客观现象是在群体的文化背景中形成的,更重要的是,要使个人的认识融入群体的认同中,离开群体的社会实践是根本不可能的。

  从个体对客观现象的关注并形成一些初步认识,再到群体的关注并形成群体理念或知识,乃至于成为群体的社会实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以社会实践形式表现的主观与客观的相互作用,是在个体实践的基础上,经过一次次他人的实践活动才逐步达到稳定性的程度,才成为社会自我范畴化的认同因素,可以说,文化认同活动中对异质性因素的吸纳,是个体与群体共同实践的产物,是克服表里性悖论的结果。显然,把客观的现象转换为可认同的因素,是扩大公共认同空间的社会行为,是新文化要素__生产过程的一种基本路径,即基于现存文化,关注新的异质性因素,在保持现存文化某些部分的同时,克服由表里性悖论所引发的文化冲突和矛盾,扩大文化认同的公共空间,从而形成新的文化认同范式。从更大的范围来看,解决表里性悖论所引发的文化认同危机,也并不仅仅是个体和群体的事,国家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国家作为拥有某种或某些文化认同的代表,它对文化发展和建构的导引作用,以维护民族独立和社会发展的策略形式体现出来。因此,特定历史时刻,国家提倡什么、肯定什么以及剔除什么,都对表里性悖论的解决产生实质性影响。

  “如果国家通过提供信息的方式来改变我们的信念或偏好,并且不改变我们的伦理自我,那么就不会出现塑造灵魂的难题。因此,拥有完全的信息包括知道我的行为在将来引起的结果。我们可以规定,‘完全信息’并不包含对未来偶然事件的全部知识;但也许有人对世界拥有完全的知识、完善的推理能力,他能够预测与决策相关的未来的所有后果。但问题是这样一个假想的人与我距离太远了,我很难从他的态度去推理: 我不能确信他认为好的事态也是我认为好的事态。即使撇开诸如窥探未来的那些例子,拥有知情欲望也与一些非常普通的努力不一致。”国家作为特殊文化认同的承载者,不仅应该提供完全的认识信息,也不应该随意改变群体的伦理自我。一种文化的可接受性,应该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知情欲望,促进文化的可预测性。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异质文化,鼓励和引导人们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文化,是国家扩大文化内涵的重要环节。

  然而,无论国家以何种方式或态度扩展认同文化,文化认同的实践主体始终是每一个社会个体以及由个体所组成的群体,因此,表里性悖论的有效处理和问题解决,一定会涉及阿皮亚所说的伦理自我。阿皮亚认为,伦理自我“要求我们在塑造生活的时候积累经验,形成信念,确定行动方案,预测并评价它们的结果,然后行动。”阿皮亚主张应让理性发挥最大的作用,不能把认同简化为享乐的精神,或工具的维度和认知的维度。要克服强硬的理性主义的信条和唯一的经济逻辑的信条,即不能把一个人的自由和根据他自己的意志行动的自由,植根于他拥有理性的事实中。否则,就会片面地以自我快乐容忍价值偏好。确实,在意向性的问题处理中,很容易陷入享乐的自我伦理中,甚至把享乐作为价值判断的准则,而不是以追求真理为目标导向,如果是这样,很难形成科学的理性认识,从而影响文化认同的价值意义。

  表里性悖论的解决是文化认同的意向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为积极的文化认同的丰富和发展,提供良好的认同基础,才能在我们的社会实践中,有效地发挥意向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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