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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

  政专项资金,顾名思义,就是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这种资金用于指定用途的专项事业,涉及工业、农业、教育及科学各个领域,广泛涵盖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财政专项资金要求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挪作他用。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义

  按照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目标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为了盘活用好财政专项资金,把有限的资金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满足群众迫切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非常有必要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政实力显著增强,财政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逐年扩大。财政专项资金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使用分散、效益不高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使资金的使用效益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国家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能力,影响了社会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项目单位只重视项目资金的争取,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不严谨,项目资金的使用也不规范,财务管理弱化。有的项目单位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管理专项资金,人员变动频繁,甚至有些由不熟悉财经政策的人员管理资金。财务人员只负责会计核算,不主动参与项目的申报及实施,只是被动地处理账务,造成会计资料与项目决算数据的不一致。

  (二)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概念模糊。专项资金应是用于专门用途的资金,服务于事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专项资金的界定不同,造成了管理与核算口径的不一致。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这类资金是否属于专项资金,界定并不明确。用款单位有的作为专项管理,有的自行开支,随意挪用。

  (三)缺乏科学规范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财政预算普遍遵循专项经费按实际编制的方法。但实际是什么,无法找到明确的规定。由于没有科学的依据,造成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主观化,使得专项资金分配不均衡。有的用款单位专项资金大量结余,有的专项资金供给不足,严重影响了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存在变相套取现象。很多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后,都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但由于地方经济困难,多数县、区配套资金不能到位,有的项目上面来多少钱就做多少的事,有的则做假配套。项目单位运用各种手段虚报配套资金,有的采取先转入后抽走的办法,有的采取虚假列支作为自筹资金,有的将未到位的'资金作为应收款项处理,有的甚至采取制作虚假报表的办法。

  (五)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步调不一致。编制财政预算就是为了合理安排及有效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现实操作中编制与执行在时间和数量上均存在严重脱节的问题。有的项目没有批准,但前期费用已经列支;有的项目完工后资金才到位,出现项目经费红字;有的项目立项后资金拨付,但申请单位由于是为了申请资金而立项的,没有实际支出,发生资金移用问题。这些都给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造成严重困难,削弱了预算的控制作用。

  (六)资金拨付不及时、不规范。有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较晚;有的项目财政部门资金到账晚;有的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进度缓慢;有的项目对已立项报批、申请拨付的不及时核查,造成项目单位财务信息的不对称。资金管理上不规范,与主管部门关系好的就拨的快,关系不好的资金难以到位;还有个别部门资金拨付时索要好处费,以种种借口拖延拨付等,造成资金滞留账面。

  (七)专项资金不遵循“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为了争取财政专项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在项目申报中造假。有的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地点,把甲项目资金用于乙项目;有的负责人“专款专用”的意识不强,没有实行单独核算,不设立专项资金账户,认为自己争取来的资金可以随意使用,不受任何限制,将项目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合用于经常性支出、非专项性列支;有的低成本却高价结算,造成资金浪费损失。

  (八)专项资金监督力度不够。资金拨付后,没有全方位跟踪监督。监督方法不先进,没有制定相应的日常监督制度,突击性检查多,事后监督多。一个项目有多个管理监督部门,表面看控制制度完善,但事实上各监管部门为了各自利益考虑,很难提供真实的项目资料。在利益驱使下,造成资金多头下达和交叉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制度保障,造成各种违规现象,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第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没有考虑到地方财力和项目的市场效应,盲目跑资金、上项目,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长远效益。第二,有些主管部门存在应付的心态,认为财政专项资金应是财政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放松甚至放弃了资金监管的责任。财政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财政监督缺位。只重视资金的规模和数量,不追踪资金使用的效益和质量;只重视资金的安全以及是否合法合规,缺乏对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监督。第三,财政专项资金涉及面广,监督力量薄弱,无法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督管理,日常监督和事后专项检查不能有机结合,无法形成有效的共同监督的合力。第四,地方债务和地方事务繁多,政府和部门急需用钱,无奈挪用专项资金以解燃眉之急,造成很多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不完善,很多专项资金通过多个系统逐级划拨,没有统一的资金渠道,导致政府无法掌握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向。第五,对配套资金的认识不足,主要争取上级资金和无偿配套资金,只要项目到位,不关心地方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地方财政困难,拿不出相应的配套资金,但为了经济建设的发展积极争取项目,争取上级资金的支持。配套资金不到位,上级资金下不来,只能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第六,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虽然国家出台了《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一套有关财政监督的体系,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对财政监督工作方面规定的不够充分、系统,使得目前处罚手段上还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督效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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