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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篇一: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1、通用合同条款

  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

  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应结合通用合同条款一起使用。以下为本工程项目的主要专用合同条款内容。

  (1)合同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根据以下  条确定:

  1、中标总报价;

  2、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依据编制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

  二、工程预付款:

  1、预付款比例的计算基数为。

  (1)合同总价。

  (2)年度工程计划资金额度。

  (3)实体性消耗金额、非实体性消耗金额。

  2、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比例为上述确定的计算基数的  。

  (1)10%。

  (2)20%。

  (3)30%。

  3、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4、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5、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三、工程款的支付:

  1、支付方式: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量的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支付。

  3、支付期限及额度: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工程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1)70%

  (2)80%

  (3)90%

  4、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责任:

  (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计算)。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结算

  一、工程量的调整: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有误;

  (2)非承包人原因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3)发包人及监理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调整;

  (4)招标文件中的暂定工程量部分。

  2、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

  二、单价的确定

  (1)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作的子目的,应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合同中没有类似变更工作子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并按中标浮动率进行浮动[中标浮动率=(不含暂列金额、暂估部分金额的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部分金额的招标控制价—1)×100%],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执行。

  (3)除特大型工程外,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造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

  1、人工价格调整方法:即对人工价格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格的平均价进行补差调整。

  2、工料单价法计价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1)根据合同工期的前80%时间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及《浙江省造价信息》上发布的相应材料信息价的平均价进行补差调整;

  (2)无信息价的材料,承发包人根据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差调整。无信息价材料价格一经确定后,不再浮动。

  3、综合单价法计价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合同期内,当占工程合同造价1%及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  %时,允许承包人对超过部分进行补差调整,调整方法参照工料单价法计价项目。

  (3)材料和设备供应

  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凡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总价值5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发包人未按照条款约定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供应材料设备,所应承担的责任是:  。

  1、赔偿承包人的直接经济支出(主要指差价、返工停工损失等);

  2、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质量、工期违约损失;

  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全部由承包人采购;

  2、除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外。

  三、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的特殊要求:  。

  (4)保  修

  一、国家规定的一般工程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

  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一般工程为5年,商品房为8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线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本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

  二、保修担保的金额为本工程结算价款的%,可采用的保修担保形式: 。

  1、银行保函;

  2、保修保证金的方式;

  采用银行保函的保修担保应在履约担保完结前出具。

  三、各担保部分的保修担保金额将在上述2、3、4、5款相应的保修期满后28天内分别结清。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修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完成保修义务部分的保函结清之前,重新按规定提交未完成保修义务部分的银行保函或保修金。

  (5)工程履约担保和发包人支付担保

  一、承包人的工程履约担保金额和方式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确定。

  二、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

  1、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方式:

  (1)银行保函;

  (2)直接向承包人提交(支票、银行汇票)。

  2、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但保的金额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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