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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行政申诉状

高考零分作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常见的行政申诉状范例

  申诉状分为刑事申诉状、民事申诉状、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行政申诉状、行政附带民事申诉状,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常见的行政申诉状范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常见的行政申诉状范例1

  申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xx,组长。

  申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xx,组长。

  申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xx,组长。

  被申诉人:xxx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县长。

  第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白坑村民委员会理冲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欧xx,组长。

  第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白坑村民委员会折桥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xxx,组长。

  申诉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广东省xxx自治县人民法院(xx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诉讼案提起再审,依法撤销该案原判决,并改判撤销被告xxx自治县人民政府xxx3年5月21日乳府(xx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庙背村民小组,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桥背村民小组及其全体村民长期以来对广东省xxx自治县人民法院(xx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强烈不服。认为该判决完全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当时特殊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官场腐败的压力下,法院没有依法贯彻独立审判的原则,屈从于压力,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该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时至今日长达十年的我方村民与相对方村民的对立,冲突和械斗,至今无法也不可能平息。为纠正错误,正本清源,回归历史本来面目,上述各申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恳请法院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

  申诉人的具体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对该案的基本事实审査和认定错误。

  该案的关键焦点是——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黄家山"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理冲公山"的四至范围,是否存在"交叉重叠",是否属于"争议范围",对此,原判作出了肯定的确认(见判决书第7页第二段和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10-8行)。但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上述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黄家山"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理冲公山"的四至范围,并不存在如判决书所述的"交叉重叠",也不属于"争议范围",这在当地属于公知的事实。被申诉人xxx自治县人民政府xxx3年5月21日乳府(xx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书认定上述两证两山存在"争议范围",依据不足,而且明显是违法行政的产物。其理由是:(1),上述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黄家山"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的四至范围,该证书上均有明确的.地名记载,这些地名是历史形成的,无以篡改的,而且上述证书中均记载有当时发证时负责登记人和校对人,这些人当时都还健在,相关历史档案中和国土局都有对上述地名的记载,按道理,核实上述两证的四至范围的地名并进而判断上述两山是否"交叉重叠"并不难。但是xx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定程序严格审查,而是仅让双方几个不具任何授权的村民在村民看不懂的地形图上签字确认"双方争议范围"。上述认定“争议范围”的方式、程序非常草率,且不合法。(其中申诉人方的三人中两人年近八十,根本看不懂地图)而且事后在庭审时他们对此作了否定。(2)上述申诉人中三村民在xxx2年7月4日在“争议范围确认图”上的签名确认不具有合法性,因为该三人并不具有任何代表申诉人的主体资格,他们既不是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申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他们的签字确认并不具备任何合法性,更不能被认定为申诉人对“争议范围”的确认。(3)上述申诉人中黄洪泰等三村民从未在任何程序中确认签名的真实性,而且在庭审中黄洪泰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否认。(4)第三人对“争议范围”的确认,竟然没有任何申诉人的任何人在场,就被草率认定。

  二、原判决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庭审中,对于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也是唯一证据——双方对山林“争议范围”的确认,仅凭双方几个村民在地图上的签名(见被告证据2)即予认可。但是上述证据在法庭并未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相关签名人员并未出庭证实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且上述证据在法庭中申诉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了异议。因此,上述证据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判决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诉人xxx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乳府【xx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书》中和xxx自治县人民法院在(xx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均引用了国务院林业部第10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裁决本案的法律依据,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因为本案并非该条规定适用的情形,而应适用上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裁决。因为本案争议双方的权属证明是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

  四、本申诉案中,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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