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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通过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通过

  近日,《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通过,下面是详细内容。

  8月24日,省长李锦斌主持召开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厅长洪禹候、副厅长夏月星列席会议。

  李锦斌省长指出,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完善这项制度很重要。他强调,一要强化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纳入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满足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要建立法律援助范围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把需要援助的困难群众都纳入进来,特别是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和计生特困家庭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要发挥好基层乡镇、街道司法所的作用,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二要提高服务质量。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在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上下功夫,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从案前、案中、案后各个环节,强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力争使办理的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都能让群众满意,使困难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要完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服务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要加强宣传引导,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社会知晓面,普及法律援助知识,确保把这件民生工程办成民心工程,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洪禹候厅长在汇报时指出,修订草案的亮点有三,一是拓宽法援范围,重点落实法援改革的重要举措;二是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体现服务为民的特色;三是强化质量的监督管理,更加关注法援实际效果。

  此项立法是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项目,为完成此项任务,省厅配合省法制办分别到合肥、芜湖、蚌埠等市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召开立法论证会、协调会和专家预审会,听取法律援助、法学等领域专家学者意见。书面征求各市、部分县政府和27家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在网站公开征集公众的意见。

  此次修订,主要是实现与《刑事诉讼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的衔接,并结合我省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要求。《修订草案》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调整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增加民事、刑事案件援助范围。二是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围绕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的要求,修订了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先予法律援助和减免相关费用的情形规定。三是完善法律援助相关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援助职责,完善了公检法司部门之间的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四是增设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的规定。

  近日,《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将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下面是条例全文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刑事辩护、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等免费法律服务。

  所有公民均可以在法律援助机构获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等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办案量和补贴标准合理安排经费,全额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公益宣传。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大厅、专线咨询电话、网上受理等工作平台,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为受援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以及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参与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条 鼓励社会通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或者其他形式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鼓励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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