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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4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地方行业组织负责人或在当地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营效益较好的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与餐饮行业相关联的餐饮教育、营养研究、用品供应单位负责人;

  (三)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行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六)向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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