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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4)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定期对保障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同时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并通过群众举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调查取证方式,加强公租房保障资格和住房使用情况监管。

  经审查或抽查,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承租资格;对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原核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租金标准、补贴标准,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视家庭年人均收入、住房情况相应调整租金标准、补贴标准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租房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家庭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租房的,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实物配租的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赁合同限期30天内搬出,并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补缴租金;已领取租赁补贴的,立即停止发放,并勒令其退还所骗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第五十三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30天内搬出。自房屋收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住房情况的。

  (二)申请人擅自将租住房屋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五)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租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或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住房的。

  第五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家庭或个人出租公租房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多收租金、追缴少交租金或者收回房屋,并将违规情况载入诚信纪录。对拒不执行的,可提请有关政府部门暂停或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依照有关物价管理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从事公租房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用地管理、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管理、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租房相关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政府有关部门的问责制度参照《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各类违规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参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单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租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应当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条件、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经单位讨论通过,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纳入公租房管理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应当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分配方案、租金标准及监督管理方案,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区政府和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面向各类型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人才管理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佛山市禅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佛禅府办〔2009〕172号)、《佛山市禅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佛禅府办〔2009〕172号)、《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佛禅府办〔2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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