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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铺租赁合同(4)

租赁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十一、 租约终止

  11.1 租赁期限届满;

  11.2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连续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确实不能履行义务的;

  11.3 该承租单元被查封或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其他情形被禁止/限制使用,并于三个月内不能得到解除;甲方归还乙方全部租赁保证金,并承担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11.4 乙方在租赁期结束或提前结束(包括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前收回租赁房屋)迁出租赁房屋后,如乙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任何装饰、装备或其它任何物品在迁出租赁房屋后的三日内未处理,均视为乙方放弃上述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上述物品,乙方不得有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11.5 如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时,未获得甲方同意而继续占用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按日向乙方收取两倍租金作为违约金,乙方须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十二、附则

  12.1 不可抗力

  ①“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租约项下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政府机构的禁令或行为,暴乱、战争、敌对状态、公共骚乱、罢工或其他劳务纠纷和停工,运输或其他设施停顿或中断、瘟疫、火灾、水灾、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现象。②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租约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该等履行失败或迟延不得视作对本租约的违约。声称因不可抗力事件丧失履行能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③本租约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订和终止均受正式颁布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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