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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管理规章制度(3)

策划书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七章 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五十条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五十一条 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八章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制度

  第五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费、统计专业职称资格报名考试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等项目,公开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涉企检查备案制、“一事不再查”制和首查免罚等制度。

  第五十四条 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对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坚持民主监督,随时受理群众举报和申诉,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五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国家保密局关于《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统计工作中国家机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在收发、传阅、借阅和保存各种文件和档案时,严格按照档案和保密工作的操作规程进行;收发和运转秘密公文、资料、刊物等应认真登记、编号,交接时履行签字手续;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 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得扩大阅读范围,不得翻印、复印;秘密公文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不得私留、外借涉密公文;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各种涉密公文、资料、刊物应定期清理、归档、清退和销毁。

  第五十八条 严把统计数据和资料的“出口”关。凡到我局查询相关统计数据或资料的职能部门、个人以及法人代表,需出示单位或个人书面报告,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局长审批后,由国民经济核算股统一出口,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交办公室存档。不允许专业或个人擅自出口数据。对涉及企业或个人的资料,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各项统计资料和数据的保密工作,未经局长批准,不得私自向任何单位、个人透露和提供。凡因丢失重要文件、统计资料和失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年度考评中一票否决。

  第六十条 本单位网上(网页)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章 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全局所有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维护、保养以及耗材的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处理,严禁个人任意拆卸、修理。

  第六十二条 全局所有微机定机到人,干部职工负责管理好各自使用的微机,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出现机器烧损、程序紊乱、数据丢损的,由个人负责处理。

  第六十三条 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使用人应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由信息中心负责人进行维修;若出现信息中心无法解决,需要聘请人员进行维修的情况,使用人需报值班负责人审批,再由值班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严禁个人擅自维修或卸装机器部件,由此造成微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赔偿修理,恢复机器正常使用。

  第十一章 文书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办公室对上级的来文要认真登记,及时送值班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送有关领导阅批,阅文者要主动在文体处理卡上签名,指定阅办者要记载办理落实情况。办公室主任负责督办落实。

  第六十五条 上级直接投寄、递交有关个人的文件资料阅办后应交办公室存档。各分管负责人要组织搞好业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所有归档资料全局共享。

  第六十六条 借阅文件和档案资料,应办好借还手续。

  第六十七条 局机关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局发文件、统计报表等须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发或批准后盖章,其他签章需经值班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准将印章自带外出使用。

  第六十八条 规范机关办文送签程序。办文程序为:各股室、队、中心起草,办公室核稿,分管负责人审签,局长签发。

  第十二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六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南省公民信访条例》,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给予满意答复,做到信访案件有一件办一件,件件有落实。

  第七十条 对来访群众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及时办理。

  第七十一条 对群众上访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限处理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对于难以解答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待处理后,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群众,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七十二条 加强电器设备安全管理。正确操作和使用电器设备,保证正常运转,当发现电源线路或电器设备有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办公室,进行检修,排除故障、消除隐患。

  第七十三条 加强消防工作。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对涉及财务、档案、计算机、文印设备等要害部门进行重点管理,确保机关安全。

  第七十四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履行市政管理通告。做到步行不乱穿马路,驾车不争道抢行、强行超车,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四章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应急管理工作,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建立局应急值班制度。

  第七十六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值班,由办公室统一排出节假日值班表并提前通知。非经带班人批准,值班人员不能擅自调动。带班人和值班人在值班期间原则上不能离开县城范围。

  第七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做好值班、安全保卫等工作,如发生突发事情,要及时报告带班人,并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第七十八条 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上一班值班人员必须跟下一班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室钥匙、值班记录本及相关情况的交接工作,不得马虎。

  第七十九条 对值班期间因值班缺位、处置失当以及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天带班人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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