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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管理规章制度(5)

策划书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二十一章 数据采集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采集的范围:我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零八条 数据采集工作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依法调查、严格程序、各负其责。

  第一百零九条 数据采集工作的要求:必须深入到数据源头进行详细认真的调查访问,通过调查取得的第一手资料,不得随意篡改;采集的数据(表)必须要有调查单位(户)的盖章签字和调查人员的签名;采集的数据要走访当地有关人员进行验证、核实,以求进一步确认数据真实可信;采集的数据要和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并写出调查说明,交给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退由调查员负责核实。最后交评审小组进行审核、签字;承办单位和调查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数据采集。

  第二十二章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向上级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要与台帐或基层报表数据相衔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若发现不一致,应进行调查核实。不经过核实或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统计数据失真,责令重新核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向县委、县政府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分管负责人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供,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提供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外或对县内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是已经定案或经过评估认定的。属于统计业务范围内的,应当如实提供,对不属于统计业务范围内的,应当说明原因,对拒绝提供又不能说明原因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对外界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报送单位反馈,并要求其说明原因、进行复核或修正,若明知报送数据质量有问题而放任自流的,追究承办人员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收集的基础统计资料、经整理审核,并核实无遗漏、无重复时,方可进行微机审核及汇总,坚决杜绝粗估冒算行为的发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专业人员对初步汇总后的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后报请分管负责人审核。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严格按照重大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的要求,对符合评估制度要求的各项数据按规定做好评估。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严格规范报表报送程序。各统计人员要认真遵守统计报送规定,统计报表必须经专业人员审核无误,经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分管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分管负责人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统计法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章 统计数据上报和发布工作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定期发布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月度信息主要以《统计分析》的形式发布。主要数据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半年召开一次全县主要统计指标完成情况分析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每年定期发布《统计公报》。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信息发布由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信息由办公室与县政府信息网络中心等单位建立联系,对统计信息进行统一发布。

  第一百二十四条 部门经济社会资料涉及全局的,在向社会公开发布前,需经局长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统计数据质量采取分级签字负责制。对上报县统计局的报表,基层统计人员对数据认真校对审核,并由报表统计员确认签字以示负责;局内各专业负责人员对各自分管专业的数据审核把关,上报市局前对数据质量签字确认;局内分管专业领导或局领导对所列示的数据进行逐一核对确认,并进行签字后报送市局,确认后的数据统计人员禁止修改。

  第一百二十六条 报表质量出现问题,各专业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章 业务和技术培训制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项培训会议,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记录,必要时有试题并备案。

  第一百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各级组织对统计人员举办的授课培训,强化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水平。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统计人员不定期对报表单位统计员、街道统计助理进行业务指导和软硬件技术培训,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条 统计人员每年必须达40个课时的专业培训或学习并作好笔记。

  第二十六章 统计服务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强化统计监测预警。充分运用统计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通过健全经济动态报告制(每月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我县主要经济指标的预测数或数据反馈数)、定期发布统计信息、每年编纂统计年鉴等方式,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及时预警,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强化统计调研分析。机关工作人员应深入调查研究,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分管负责人每月下基层(乡镇、企业、村场)调研两次以上,各专业人员每月下基层调研一次以上,并认真做好调研记录;各专业人员每月完成统计信息1篇、每季度完成调研分析文章1篇。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优化统计服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为各级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第二十七章 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 加强本局网络建设及管理工作,确保局域网络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强化县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严格做好县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一百三十六条 加强县级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本局在做好统计信息网站建设的同时,要不断扩充网站信息容量,加快信息更新,做好网站维护、管理,有效发挥统计信息资源交流和共享作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加快全县统计网络建设,逐步建成县、乡、企三级统计网络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加快各项统计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一百三十八条 做好信息化应用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县、乡、企三级统计人员的信息化应用技术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全县统计人员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八章 统计法制工作制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强化统计法制的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营造法治文化氛围,增强干部职工的统计法律意识。

  第一百四十条 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加强部门联动、利用网络及现代通讯设备等多种方式,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坚持依法治统。按照“六五”普法要求,严格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推进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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