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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愈《师说》学案

韩愈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师说》是韩愈作于唐贞元十八年,是一篇说明教师的重要作用、从师学习的必要性以及择师的原则的论说文,提供了 《师说》学案,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

  学习要点

  1.了解韩愈关于尊师重道的论述和本文的思想意义。

  2.学习借鉴本文正反对比的论证方法。

  3.积累文言知识,掌握实词“传、师、从”,虚词“以、也、则、于、乎、所以”等词语的意义和用法,区别古今异义词语。

  4.树立尊师重教的思想,培养谦虚好学的风气。

  重点语句解析

  一、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

  解析:判断句。这句话的意思是:老师,是依靠他们传道授业解惑的人。古汉语的判断句一般不用判断词,而在主语后面用助词“者”字,以表示提顿(待解释),在句末用助词“也”字,以表示肯定的语气,组成“A者,B也”的常用格式。如“陈胜者,阳城人也。”(《陈涉世家》)“五人者,盖当蓼洲周公之被逮激于义而死焉者也。”(《五人墓碑记》)

  谓语是“所以”和“传道”、“受业”、“解惑”三个动宾词组组成的名词性结构,即“所”字结构。“所以”在这里表示跟行为有关的人。“以”当用讲,“所以传道受业解惑”可以译作“(是)用来传授道理、讲解学业、解答疑惑的人”。“所以”的这种用法又如:“此殆天所以资将军。”(《隆中对》;“以”当“用”讲,“所以”即“用来……的地方”。)“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出师表》);“以”当“因”讲,“所以”即“……的原因”。)“所”字结构之所以是名词性的,是因为它以定语的身分代替了中心词。在这里,中心词省略了;若要补出来,可用“者”来代替(参看本篇第六句的说明)。

  二、夫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

  解析:课本的注释是:“哪管他们的生年比我早还是晚呢?”庸,岂、哪。知,识别。年,这里指生年。之,结构助词,无实在意义。这个注释虽然把意思说清楚了,由于是近于意译,结构关系未能体现出来。这是一个单句,动词“知”的主语“吾”承前省略了,“知”的宾语是个带“之”字的主谓结构,“之”的作用在于取消这个主谓结构的独立性,使它成为句子的一个成分,即作“知”宾语。“于吾”作“生”的补语;“于”作“比”讲,介绍比较的对象。这句话按结构可以译作:〔我〕哪里追究他们的生年比我先出生还是后出生呢?

  象这样的句子,中学生是比较难于理解的。要使学生真正理解它的`意思,单照课本注释串讲一下显然不够,最好是通过句法分析,即通过成分划分来弄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方能事半功倍。至于介词“于”字作“比”讲,介绍比较对象的句子,可以举过去已学过的如“苛政猛于虎也”(《捕蛇者说》)来加深印象,本课后面还有“是故师不必贤于弟子”,可以进一步巩固。

  古汉语中放在句首的“夫”(读fú)字,本为指示代词,指紧接着提到的事情,作“那”、“那个”讲,不过指示性很轻,可以看作发语词。如“夫战,勇气也。”(《曹刿论战》)“夫韩魏灭亡,而安陵以五十里之地存者,徒以有先生也。”(《唐睢不辱命》)

  三、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解析:判断句。主语和谓语都由“所“字结构来充当,两者的不同仅在“道“字和“师“字的一字之差。

  “所”字是结构助词,它的作用是放在动词(或主谓结构中动词)的前面,表示这个动词(或主谓结构)是作定语,用来修饰那个中心词的。如“和氏璧,天下所共传宝也。”(《廉颇蔺相如列传》)“所共传”是定语,修饰中心词“宝”。如果中心词省略了,原来作定语的“所•动”结构就起了以偏代全的作用,相当于一个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一般把它叫做“所”字结构。如“所当无不披靡。”(《冯婉贞》)“所当”指所抵挡之敌人。“所”字结构既然相当于名词,因此,它的前面还可以带上定语,成为“名+之+所•动”式,本句就是。“所存”等于“所存之处”。“道”是“所存”的定语,“之”字表示这种关系。但译成白话,这个“之”字可以不译出来。“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按结构可以译为:道理所在的地方,也就是老师所在的地方。意思是:道在什么地方,老师也在什么地方;或什么地方有道,什么地方就有老师。相同的句法如“日知其所亡。”(《乐羊子妻》)“此余之所得也。”(《游褒禅山记》)第一句里,“其”表示领属关系,相当于“彼之”即“他(们)的”,或“名词+之”。“所亡”(“亡”同“无”)指代“所无之事”,即所不知道的东西。第二句里,“余”是“所得”的定语。“所得”即所得之理。

  四、师道之不传也久矣。

  解析:“师道之不传”是主语,谓语是“久”字,这个“久”字本是“传”的状语,“师道久不传矣”,今为突出“久”的意思,而将它移到谓语的位置上,借以加强“久”字的分量。句末语气助词“矣”字表示对上述现象的肯定,可以讲作“了”;句中语气助词“也”字放在主语后面,作用是略作停顿,以缓宕语气,可以讲作“啊”。前面说过,“之”是结构助词,置于主语谓语之间,作用是取消这个主谓结构的独立性(只作句子的一个成分),因而也就表示了未完的语气。这样用的“之”字,一般可以不译出。下面是带“之”字的主谓词组作句子成分的例子:“两狼之并驱如故。”(《狼》;作主语。)“欲勿予,即患秦兵之来。”(《廉颇蔺相如列传》;作宾语。)“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师说》;全句的主语是“欲人之无惑”,“人之无惑”作“欲”的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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