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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羡林《糖史》介绍(2)

季羡林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所谓“异物”,我的理解是不常见之物,是产生在凉州、南州、扶南、临海、南方、岭南、巴蜀、荆南、庐陵等地的东西。这些地方都有自己的《异物志》,当时这些地方有的是在国内,有的在国外。那里的东西有的稀有少见,故名之日“异物”。我们恐怕不能笼统地说,都不是中国东西。《齐民要术》卷十里面记述的东西,贾思勰说“非中国物者。聊以存其名目,记其怪异。”贾思勰确实记了一些怪异。但也有的没有什么怪异的,比如他在这卷中所记的麦、稻、豆、梨、桃、桔、甘(柑)、李、枣、奈、橙、椰、槟榔等等,难道都不是“中国物”吗?在另一方面,这些东西,包括蔗糖在内,内地很少生产,并不是广大人民都能享受的东西。这也是国际通例。糖这种东西,今天在全世界各国都是家家必备,最常见而不可缺少的食品,但在古代开始熬制时,则是异常珍贵。比如在印度、伊朗,最初只作药用,还不是食物的调味品。当时在中国也不会例外。我想只是在以上这几种情况下糖才被认为是“异物”。

  此外,吴德铎同志在论证吉敦谕同志引用的那些书的时候,过分强调这些书不是原作,不能代表汉代的情况,这些论证绝大部分我是同意的。但即使不是原作,不能代表汉代的情况,如果六朝时期的著作中已经加以引用的话,难道也不能代表六朝时期的情况吗?如果能代表的话,不也起码比唐代要早吗?我举一个例子。我上面抄的吉敦谕同志认为是汉杨孚《异物志》中的那一段话,吴德铎同志认为非杨孚原话,但是既然后魏贾思勰的《齐民要术》中引了它,它起码也代表后魏的情况。既然《凉州异物志》也收入这一段话,那么,贾思勰所说的“非中国物产者”,就不能适用。

【梁文道读《糖史》:季羡林为何给“糖”写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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