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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关于劳动法剧本(4)

剧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男一叹气:哎,这年头当官的不为民做主啊

  男子默默关门离开,镜头打向门牌子,然后指向背影

  拍一段镜头:男一路过新主楼,镜头拍到大门口的保安,男子凝望着,摇摇头,无所事事,在路上闲逛;回到家里,家中乱作一团,女朋友问他怎么还没解决,关切的安抚她,男一不断叹气

  2011年11月17日仲裁机构驳回男一仲裁请求。(字幕就行)

  法庭: 男一:我于2010.9.10到西站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薪1500元,未签劳动合同。2010.11.17日,因我想西站分公司索要工资银行卡,被其以越级上报为由口头开除,之后就待在家里了。我申请仲裁了,结果他们不作处理,后来仲裁委员会给出了裁决书,我不服。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西站分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到2011年9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我工资、加班费、待岗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官:请你具体陈述一下以上工资 男一:好的(镜头切过) 西站的律师(李扬): 2010年9月10日,施振兵与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施振兵的工作岗位是保安员,月工资为960元,以签字领现金的方式发放。2010年11月6日,施振兵私自离队,我公司只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0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我公司与施振兵结算完全部工资,双方已无任何争议,劳动合同亦已经正式解除。我公司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需要经过审批,且我公司从未安排过施振兵加班。施振兵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我公司同意开发区仲裁委的裁决,不同意施振兵的诉讼请求。

  同仁:我公司负责对同仁医院南区(即同仁医院亦庄分院,以下统称:同仁医院南区)进行物业管理,2010年8月6日,我公司和西站分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西站分公司为同仁医院南区提供保安服务,西站分公司支付相关人员工资、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如因此造成相关争议或诉讼,我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施振兵系西站分公司的员工,其日常管理和考勤均由西站分公司负责,工资由西站分公司发放,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公司同意开发区仲裁委的裁决,不同意施振兵的诉讼请求。 法官: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 施振兵提交以下证据:1、招聘广告,其上载明“北京同仁医院直招保安50名,工资:1500-1800元”证明其月工资为1500元;2、保安员信息采集表,证明其与西站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工作地点在同仁医院地下车库; 3、保安员交接班登记表,证明其一直工作到2010年11月16日才离开。西站分公司和同仁物业公司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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