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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语文文言文注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5)

文言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四、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语言可以表现人的内心世界、虚幻世界,而更多时候反映的是客观世界。当语言在陈述事实的时候,它应该与客观实际相符合;如果我们对语言内容的理解不符合客观实际,那就有可能也是不符合作者原意的,这样的解释值得推敲。例如:

  1.诸葛亮《出师表》:“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中学语文教材原来注释为:“不毛,不长草木的地方。”试想想,泸水在西南山区的四川境内,又时值盛夏草木繁茂之季,怎么会不长草木呢?即使是现在,四川境内也很难找到一块自然不长草木的地方,何况是自然环境没有怎么遭到破坏的古代呢?这显然是不合自然现象、不合客观实际的。其实“毛”本指动植物表皮上生长的丝状物或茸状物,引申泛指地面上生长的植物,有时特指植物当中人工种植的庄稼(含蔬菜等)或野生的草木。“深入不毛”的“毛”应是特指庄稼而言;“不毛”即未经开垦、不长庄稼的原始山区,那里偏僻荒芜、林深草茂,不是不长草木。《甘薯疏序》也是中学教材传统篇目,其中有“丽土之毛,可以活人者多矣”的句子,这个“毛”则应该是泛指植物的,可有的教材注为“草木”,有的教材释为“庄稼”,都失之偏颇。因为草木中虽然有许多“可以活人”的东西,但“甘薯”并非草木;而庄稼都是“可以活人”的,又怎么能说“多矣”!说“多矣”就意味着“毛”中有些是不能“活人”的,而且“可以活人”的东西也不见得都是庄稼,草木的果实也有不少可以吃,因此“丽土之毛”的“毛”只能解释为泛指的“植物”,偏指“庄稼”或“草木”都不符合事实。

  2.杜牧《阿房宫赋》:“蜀山兀,阿房出。”高中语文第四册注释:“四川的山光秃了,阿房宫出现了。”注释把“蜀”对译为“四川”,不符合历史的实际。秦代时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其中的蜀郡和巴郡都在今天的四川省境内。查《辞源》可知,秦灭古蜀国,置蜀郡。“治所在成都,其辖境包有四川成都市及温江地区大部分县境”。又秦惠王灭巴国,置巴郡,治地包括今四川重庆市和南充、达县、秦节、彭水、涪陵等。可见不能将秦代的“蜀”跟今天的“四川”对等,原文中的“蜀”还是以指蜀郡为宜。[4]

  以上我们从语言规律、文情语境、逻辑事理和客观实际四个方面分析了注释结论方面的问题,其实如果注释结论不正确,导致的问题往往不只表现在一个方面,所以我们有时可以同时从多个方面来分析,这样问题会看得更清楚些。例如《孟子·告子上》“鱼我所欲也”章:“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高中语文第四册注释:“[蹴]践踏。[不屑]认为不值得,这里是不愿意接受的意思。”这样解释虽然有根据(来源于汉代赵歧的《孟子章句》),但其实既不符合语言规律,也不符合逻辑事理,跟文情语境更不协调,这不符合客观实际,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有问题。我们认为“蹴尔”所表示的应该是“与之”者的一种不情愿的表情。因此“蹴尔”应该讲成“蹙尔”,皱眉的样子,愁眉苦脸的样子,表示不乐意、不情愿。至于“不屑”,应取《正字通》的解释:“凡遇事物轻视不加意曰不屑。”其实就跟现代“不屑一顾”的“不屑”意思差不多。既然“与之”者不情愿,愁眉苦脸的,“乞人”也就不看重他给的食物了,实际的意思当然是指不接受:这样的食物吃了心里不舒服呀,有损人格尊严呀,宁愿不要,宁愿饿死!这样解释,庶几能合情合理,真正符合孟子的原意。

  关于这种解释的详细论证笔者另有专文[5],读者可以参看,这里就不重复了。现在我们引述两则颇有争议的文言注释,看怎样从这些方面来评判它们的是非优劣。

  1.贾谊《论积贮疏》:“岁恶不入,请卖爵子。”高中语文教材第三册旧版注释:“年成坏,不能纳税,(朝廷)卖爵位(来增加收入)、(百姓)卖子女(来度过日子)。不入,指百姓纳不了税,卖爵,汉朝有公家出卖爵位以收取钱财的制度。”另有参考资料注释为:“请卖爵子,请求卖掉自己的爵位或儿子。秦汉时有赏赐爵级的制度,因此百姓也可以有较低的爵级。这种爵级可以转卖。”《高中语文古诗文详解》并存两说,教师往往无所适从。

  从表达的角度来看,除了有意的双关修辞之外,一句话的意思通常是惟一的,不可能出现可以两解或多解的情况。注释中见到的数说“皆通”现象,其实是没有找到正确解释的临时措施,决不是作者的原意。那么,这句话的解释究竟哪种说法正确呢?我们可以用上面提出的几条标准来衡量。大凡正确的注释,应该是既符合语言文字规律,又符合文情语境和事理逻辑,同时也不违背客观真实的。据此判断,当以第二种解释为是。因为从语言上看,“请卖爵子”的主语应该是一个,说成“朝廷卖爵,百姓卖子”,既暗换了主语,“请”字也没有了着落,明显不合语法。从文情语境看,前文有“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句,可见因“岁恶”而“不入”的是承前省略的“民”,那么“请卖爵子”的当然也应该是老百姓,不可能是朝廷的行为。再看事理逻辑,这段文章讲灾荒年成老百姓的艰难处境,老百姓本来“不入”,朝廷还“卖爵”,谁买?即使有富人买朝廷之爵,也不能解决老百姓“不入”的问题呀!按之历史事实,汉代的老百姓确实有爵可卖。《汉书·惠帝纪》:“五月丙寅,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赐民爵一级。”又“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颜师古注引应劭云:“一级值钱二千,凡为六万,若今赎罪入三十匹缣也。”《史记·文帝本纪》:“后元六年,大旱,蝗,发仓廪以振贫民,民得卖爵。”《索引》引崔浩:“富人欲爵,贫人欲钱,故听买卖也。”《汉书·严助传》:“间者,数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前两例证明汉代民众确实有爵,后两例明确记载了“民得(待)卖爵”的事实。可见“请卖爵子”只能理解为人民请求卖爵卖子,贫民的爵可以卖给富人以得钱物,也可以卖给朝廷或官府以抵赋税。[6]

  2.《曹刿论战》:“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中学语文教材和教参曾有两种全然不同的解释,一种标点为“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以“下”指下车,“登”指登车,“轼”指凭轼(即靠在轼上)。一种标点为“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以“下”为状语,往下、朝下的意思,“登轼”则指登上轼板,站在轼上。这两种意见又是谁对呢?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前种解释虽然在本句的语法上能勉强讲通,但并不符合文情语境,特别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和逻辑事理。

  首先,古代的车轼虽然可以凭靠,但凭轼是为了对车下的人表示尊敬,而文章所述是在战场,战车是不需要凭轼的。《释名·释车》:“轼,式也,所伏以式敬也。”《吕氏春秋·期贤》:“魏文侯过段干木之闾而轼之,其仆曰:君胡为轼?曰:此非段干木之闾欤?段干木盖贤者也,吾安敢不轼?”《礼记·曲礼上》:“兵车不式。”郑玄注:“尚威武,不崇敬。”孔颖达疏:“兵车尚武猛,宜无推让,故不为式敬也。”(《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城濮之战中楚将得臣对晋侯说“请与君之士戏,君冯(凭)轼而观之,得臣与寓目焉”,属请战游戏之词,故不以敬论亦不以战论,当属特例)。曹刿与鲁庄公同车观战,依礼制是不应该凭轼的。下文说“视其辙乱,望其旗靡”,则所望者为“旗”而非“人”,望旗更不需要特意标明“凭轼”这一带有敬意的动作。

  其次,考古车制,凭轼不利于望远,曹刿要望齐师,根本不可能凭轼。江永《周礼疑义举要·考工记》:“车制如后世纱帽之形,前低后高。轼崇三尺三寸,不及人之半腰,故御者可执辔,射者可引弓,而凭轼须小俯也,此轼之真形状。”《礼记·曲礼上》:“式(轼)视马尾。”孔颖达疏:“马引车,其尾近在车栏前,故车上凭式下头时,不得远瞩,而令瞻视马尾也。”曹刿要观察敌旗,立身前瞻尚可,最好是登高望远,而俯身凭轼则只能看到马尾,何以远望敌旗?明显不合事理。

  第三,战车之轼可以登人,车战之事需要登轼,故“登轼”应该解释为登上轼木。江永同书又云:“车前三分隧之一皆可谓之式。其实式木不止横在车前,有曲在两旁,左人可凭左手,右人可凭右手者,皆通谓之式。人立车前,皆式之地也。……军中望远,亦可一足履前式,一足履旁式。《左传》长勺之战‘登轼而望’是也。式木嵌入舆板,其内又有(zhuì,车阑)木承之,甚固,故可履也。”《吕氏春秋·忠廉》:“吴王欲杀王子庆忌,而莫之能杀,吴王患之。要离曰:臣能之。吴王曰:汝恶能乎!吾尝以六马逐之江上矣,而不能及;射之矢左右满把,而不能中。今汝拔剑则不能举臂,上车则不能登轼,汝恶能!”可见登轼是古代军事上车战的必备本领,而曹刿正具有这样的本领。[7]

  这两例材料说明,作注者要慎于选择,用注者要学会评判,都需要有训诂学知识的指导,具体来说就是要从语言文字规律、文情语境、逻辑事理和客观实际等几个方面来发疑解难,掌握这些条例,有助于我们正确地为文言文作注,也有助于我们客观有效地读注、用注和评注。

  注:

  [1][4]参黎千驹.训诂方法与实践[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34—135、137.

  [2]参黎千驹.训诂方法与实践[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24;朱城.古书词义求证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187.

  [3]参王宁.训诂学原理[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6.257.

  [5]〈孟子〉“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疑诂[J].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2,(1).

  [6][7]参朱城.古书词义求证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185—187、17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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